本网南京讯:随着住宅小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小区遇到了同样的难题----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而几乎所有的不按期缴纳物管费的业主的理由都是同样的----物业没有依照协议履行职责。近日秦淮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业主李力强给付拖欠的物管费5873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对于李力强提出的物业没有尽职的问题,法院也给出了答案,要求其另案诉讼。

物业:四年的物管费没交

原告南京集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诉称,被告于20011013入住原告管理的逸华小区,与我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及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负有按月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自20055月至200812月,被告拖延交纳该费,经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055月至200812月的物业管理费5873元,并给付滞纳金。

业主:物业未履行好职责

被告李力强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原告不按物业管理协议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自己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不得已才暂停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今,只要原告将问题解决,同意交清物业管理费,但因物业费不交是原告造成的,故不同意承担滞纳金。

调查:不交费起因在相邻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力强购买的逸华小区15401房屋(系小高层)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委托集美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11013日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公共服务费,入住时交纳六个月的公共服务费,以后每月初交纳当月的公共服务费,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同日被告在《业主公约》上亦承诺签字。嗣后,李力强每月交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133.5元。20055月,李力强以入住时发现五楼住户不按规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预留洞外,污染其景观窗,影响其采光,并带来噪音系经物管同意后造成,另其屋内墙面裂缝系因物管未及时向开发商报修造成超过保修期等事由,停止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20073月,逸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原告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的物业管理期限自2007318日至2010317;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小高层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平方米/月;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集美物业公司对逸华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至今。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李力强每月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其住宅建筑面积133.46平方米)计133.5元,但其以物业公司未解决相关问题为由拒绝交纳自20025月至今的上述费用,物业公司以送达缴费通知书的形式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于200665日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055月至200812月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5872.24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091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判决:物业履约中的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管费的理由

法院认为, 被告所在的逸华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该小区内的一名业主在入住时即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又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与物业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现其对未交纳20055月至200812月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费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瑕疵,其可按合同约定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相关权利,现其以此拒交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鉴于纠纷的产生及原告收费管理中的问题,本院对自原告起诉后至被告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李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给付20055月至200812月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5873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0965至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文中人物、公司、小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