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制订审判工作20条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2005-08-23 浏览次数:1302
本网南京讯:南京白下区法院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查摆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为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加强长效管理,出台了《审判工作基本规范(一)》,为审判工作制订行为标准。 白下区法院《审判工作基本规范(一)》从审判过程中的仪容仪范、诉讼收费、审判用语、送达回证、笔录制作、诉讼材料审查、庭审活动和卷宗装订等八个主要方面,共提出了二十条基本行为规范。这二十条行为规范制约的既是审判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行为,也是日常审判工作中最容易出现不当行为或问题的环节,比如在仪容仪范方面提出“约见当事人应当准时,不得迟到或延误。因工作原因迟到或改期的,应当向约见当事人提前说明理由”,在审判用语方面要“使用法言法语和普通话”,在庭审活动方面“应当准时,不得迟到”、“应当遵守程序规范,不得疏漏程序”等。 为确保该基本规范的执行,白下区法院同时提出三条要求:一是各审判业务庭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将记录备案的问题报送审管办。二是审管办、审监庭、监察室、信息管理中心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形成协同监管的机制。三是院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范的,应当下达书面纠错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者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据悉,该基本规范是白下区法院针对目前已经发现或已经整改的不规范司法行为而制定的一项行为规范,随着今后对不当司法行为的进一步查摆和调研,白下区法院还将适时出台新的审判行为规范,以使审判工作基本规范的制定成为一项推动审判行为规范化的动态管理和长期管理的模式。 |
文章出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