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2007410,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春姣持有假币案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人周春姣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

2006122111时许,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处警回所途中,在姜堰汽车站附近见一妇女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经盘查,该妇女交出其随身携带的100元面值假人民币818张。

据该妇女交待,她叫周春姣,系湖南在宁打工人员,因平时打牌欠了老乡何某赌债数百元,何某以免除其所欠赌资为报酬,雇其将八万余元假币从南京送往姜堰。

20061221上午830分,周春姣从何某手中接过装有假币的手提袋,登上从南京开往海安县曲塘镇的公共汽车,11时许到达姜堰。刚在汽车站附近下车,就见一警车向自己开来,由于做贼心虚,形色慌张,露出破绽,引起巡逻完毕返回派出所的民警的怀疑。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周春姣的供述展开侦查,但至本案开庭审理,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同数额情形下,运输假币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假币罪的法定刑,被告人虽供述其受何某所雇将涉案假币从南京运至姜堰的事实,但因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被告人运输假币仅有自己的供述,而无其它证据印证,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故仅依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春姣随身携带假币的行为系持有假币;法院认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履行部分罚金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虽未果但被告人曾予以协助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