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币三小时 换来徒刑三年半
作者:钱进 发布时间:2007-04-11 浏览次数:1848
据该妇女交待,她叫周春姣,系湖南在宁打工人员,因平时打牌欠了老乡何某赌债数百元,何某以免除其所欠赌资为报酬,雇其将八万余元假币从南京送往姜堰。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周春姣的供述展开侦查,但至本案开庭审理,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同数额情形下,运输假币罪的法定刑重于持有假币罪的法定刑,被告人虽供述其受何某所雇将涉案假币从南京运至姜堰的事实,但因相关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能抓获,被告人运输假币仅有自己的供述,而无其它证据印证,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故仅依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春姣随身携带假币的行为系持有假币;法院认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履行部分罚金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虽未果但被告人曾予以协助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