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生下先天性唇腭裂(俗称兔唇)女婴后,胡某夫妇竟将孩子扔在医院一走了之。医院于今年初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接回女婴,并承担在医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今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胡某夫妇接回遗弃在原告医院的女儿,并支付医院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3.7万余元。

2006912,胡某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产下一先天性唇腭裂女婴。914晚,胡某同丈夫悄然离开医院,将出生仅2天的女儿扔在了医院的床位上。此后,医院多次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希望他们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把孩子抱回家,但夫妻俩拒绝抱回孩子,理由是医院事前没能查出孩子的唇部畸形。医院工作人员通过多方努力,希望能找到胡某夫妇,但均由于地址不详而未果。

今年年初,医院将胡某夫妇告上鼓楼区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也是不尽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孩子的先天唇腭裂与原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尽快接回孩子,并承担孩子留在医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胡某所生之女婴除先天性唇腭裂,需择机进行手术修补,不需要其他医疗服务,因此在胡某出院时,其和丈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将所生之女婴带回抚养。然而被告却不履行其法定的监护义务,将所生之女擅自留在原告医院,其行为具有过错。医院的职责为治病救人,长时间为被告抚养婴儿,不仅干扰了其正常工作,而且也导致其支出不该支出的费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医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书面抗辩原告医院在孕期检查过程中存在过失,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原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都不是被告遗弃婴儿的合法理由。被告可以就自己的主张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但不能违反法定监护义务。女婴的先天性唇腭裂需即时手术修补,但被告却置女儿的利益于不顾,拒不妥善处理孩子的医疗问题,拒不参加庭审,遗弃缺陷女婴的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