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远亲不如近邻”,可在吴江,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却使得一对平日和睦的“近邻”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水漫金山,惹祸
2006年的6月11日,陈先生在吴江市某生活广场租了一爿门面,从事服装生意。经过一番装修后,陈先生的服装店热热闹闹地开了张。和陈先生的服装店仅一墙之隔的是一家娱乐总汇,虽说只隔了一道墙,但这两家是各做各的生意,各赚各的钱。就这样,几月下来倒也相安无事,还算和睦。
谁想“天有不测风云”,一场无妄的火灾打破了两邻居之间原本的“和睦”。今年2月15 日的中午,隔壁的娱乐总汇突然起了火。在灭火过程中,大量的消防用水涌入到了陈先生的服装店内,造成了店内大面积的积水。这样一来,存放在店中大量的服装和店面装修都泡在了水中,给陈先生带来了共计838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协商不成,翻脸
火灾过后,物业公司派人拍摄了陈先生店内受损情况。之后陈先生也多次通过物业向娱乐总汇交涉,希望对方能对自己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对方却只同意承担200元的损失。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双方的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自己的“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直接经济损失8380元和停业损失25000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娱乐总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陈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娱乐总汇的火灾才导致了自己店铺被淹,致使货物、装修受损,给自己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这笔损失理应由对方承担赔偿。可娱乐总汇却坚称,虽是由于在帮自己店铺灭火的过程中才使得消防用水涌入陈先生的服装店,使得对方的装修和货物受损。但消防灭火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受益方也包括陈先生,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事发时陈先生已在店铺的门面上贴了转租字条,证明事实上并不在营业,所以对方所说的营业损失是不成立的。
法院审理,息事
基于双方存在的分歧,吴江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店铺受到的损失是因消防人员紧急施救而造成的,理应由引起险情的娱乐总汇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陈先生所说的停业期间25000元的利润损失,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但租金作为经营成本的支出是现实发生的,所以对于租金的损失娱乐总汇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法院根据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娱乐总汇应赔偿陈军财物损失2955元,另赔偿陈军租金损失2000元。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