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03 浏览次数:2726
随着社会发展与人们对自身权益的日益关注,溧水法院辖区内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相邻关系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大。溧水法院对2004年以来的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共32件进行了分析,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当事人关系特殊,部分具有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多是邻居,有的甚至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相邻权纠纷易激发矛盾。同时,农村传统的家族式居住特点,形成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对集中,一旦引发相邻权纠纷,极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二是案件大多都是因房屋的通行、采光、排水、截水等引发的相邻权纠纷,而因通风、装修、废气、噪声、粉尘等引起纠纷相对较少。通常标的额也不大,常为方寸之地引起争端,提起诉讼。
三是当事人之间矛盾对抗激烈。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空间,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常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一旦引发相邻权诉讼,处理难度大。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相邻权的概念缺乏认识。部分农村群众认为建房时是否会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并不重要,只要建盖的房屋不超出宅基地范围就行,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顾及相邻方的权利,违法占地、搭建违章建筑或违规超标准、超审批范围建房,在人口密集的村庄更为突出。有的甚至抱有他人要从我房前通过,必须经我同意的法盲思想。
五是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或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门向、窗向、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等。
针对以上特点,溧水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行政行为。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通风、排水等因素,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减少和防止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二是注重案外纠纷的解决。许多当事人由于其他纠纷的缘由而不让对方当事人通过或通行,因此,法官要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找准根源,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实地勘察、加强调解、调判结合。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勘察,充分了解相邻双方的房屋状况、地理位置、通行路线等情况,为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听取当地党政机关、司法所、村委会的处理意见,并邀请他们派员参与调解,力求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调解。若调解无效,充分考虑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时公正判决,解决相邻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
四是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加强法制宣传。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让当事人认识只有和谐的睦邻关系,才能真正发展生产、方便生活。同时,抓住典型案例,通过进村办案、就地开庭、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相邻关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