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828,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丽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所涉民事赔偿部分本院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院查明:陈丽军系东台市人,在本市一企业打工。200753121许,陈丽军无证、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求,且超载(核载2人,实载3人)的苏F-0MM89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于苏335线通州市兴东镇孙李桥村东三组地段时,因雨天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盲目驾驶,未能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该车左前侧撞击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孙云,造成孙云倒地受伤于次日死亡。通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丽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陈丽军上述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涉及无证、醉酒、超载、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等多项国家重点打击的严重违章行为,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陈丽军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对其酌情从轻判处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