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分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8-01-08 浏览次数:1513
2007年,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3件,审结55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8件,调解率为32.7%。该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出调解难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诉讼标的较大,调解难于成功。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以上,多则几十万。今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平均标的为9.56万元,而2005年、2006年分别为4.95万元和6.37万元。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数额较大。
二是当事人对法律事实认识不足。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而部分肇事者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交通事故常让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
三是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需交缴一定的费用,目前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往往忽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人员,诉讼主体较为复杂;对于涉及外地车辆的案件,驾驶员、车辆保险单位大多在外地,送达和取证工作都十分困难,难于审理和调解。
该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加强法律释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多、诉讼标的大,赔偿项目和证据材料繁多,而当事人多数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诉讼中常常出现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反复举证质证的情况。对此应加强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避免诉讼错误。
二是做好诉讼保全工作。注意告知权利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变卖车辆先予执行等措施,为以后调解和执行工作创造条件。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选择提供保证人或者其它非金钱方式提供诉讼保全申请担保。
三是掌握调解的针对性。应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特点,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新形势下法院做好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