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情债”如何认定?
作者:崇海燕 彭娟 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次数:2058
【内容提要】“情债”、“风流债”属于民间借贷处理的疑难案件,案情复杂,事实查明上阻力重重,证据认定难以把握,同时此类案件还面临伦理上的处理难点。本文拟从此类案件的特点出发,理出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
【关键词】情债、风流债特点 处理思路 严格原告举证责任 公序良俗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A女与B男交往近3年,其间A女为B男打胎一次,事后A女向B男索要相关费用未果,遂要B男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B男向A女借款人民币3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后A女与B男感情转淡,B男对A女不闻不问、避而不见。C女系B男妻子,A女寻B男不着,遂转而纠缠C女,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报警。后A女手持B男出具的借条将B男告上法庭,要求B男归还借条上载明的借款3万元。随后又要求追加C女为共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2】D女与E男交往四年,交往初期感情很好,E男多次向D女坦诚生意难做、资金不足,D女在与E男交往的四年里,陆陆续续向E男账户打款近50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闹分手。D女遂将E男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余万元。其中有转账记录的仅50万元左右,其余均主张现金交付,无借条。
【案例3】F女与G男交往年余,G男已婚同时与除F女在内的多个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交往期间,G男以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F女借款100多万元。后G男欠债逃离,下落不明,F女遂起诉G男。
二、涉嫌“情债”、“风流债”案件的特点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即是“圈内”戏称的“情债”、“风流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新类型新情况案件层出不穷,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的涌入,使得民间借贷案件的“水越来越深”。在这些众多的“深水区”中,“情债”、“风流债”无疑是让所有主审法官最为头痛的一类。
这种大量涌现出来的“情债”、“风流债”的案子,与早前我们熟知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为代表的“情债”类案件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案由变更。早前的“情债”类案件,起诉案由大多以同居关系立案,大量的不支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案例判决以后,原告方对于法院的立场有了正确的认识,于是以更加具有隐蔽性的案由“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案例1)
第二、证据形式完备。以民间借贷形式涌入法院的“情债”、“风流债”案件,多有欠条、借条,且欠条、借条上不再直白表述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补偿费等敏感字眼,直接以欠款形式表述。(案例1)
第三、隐蔽性强。早先的“情债”类案件,原告对于双方的交往事实大多不加掩饰,而新类型的“情债”、“风流债”原告往往隐瞒双方之间存在情感纠葛的事实,法官如果职业敏感性不强或者经验不足,往往无法发现其中的“猫腻”。(案例1、2、3)
这种新型的“情债”、“风流债”的案件之所以处理起来困难,在于它们与其他类型的借贷案件相比也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借贷双方存在情感纠葛。这种情感纠葛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案例2),有的则是婚外情(案例1、3)、“三角恋”甚至“四角恋”。由于涉嫌情感纠葛,借贷的真实性存疑,极易出现虚假诉讼,案件风险较高。
第二、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借贷案件的是,“情债”、“风流债”中有借条的往往没有实际借贷关系的发生(案例1),而没有借条的往往实际发生了借贷事实(案例2)。这就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方面不能流于表面,需要透过表面证据发现案件实质。
第三、借贷次数多,借款时间和数额糅杂、交叉,无法厘清(案例2、3)。情侣之间的借款往往不止一次,而是随着双方交往时间的延长而相应的增加,旧的借款未还,新的借款又生,鉴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签借条的情况极少,借款本金的具体金额审查起来困难。
第四、主张借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也计算入借贷金额当中,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案例2)。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在此情况下,法官往往无法确定借贷的具体金额。
第五、由于涉及感情纠葛,被告方拒不出庭的情形非常普遍,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案例1、3)。涉及情债的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形非常普遍,被告避而不见,借贷细节和金额无从查实。
第六、涉及婚外情的,往往还要追加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无过错一方要与出轨一方共同承担情债,伦理上存在处理难点(案例1)。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出轨的一方对于家庭是有过错和伤害的,如果判决对于其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中的债务由家庭共同财产偿还,无疑会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引导,极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否定评价,影响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三、审理思路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要深入浅出,事实查明要细致入微,但是案件定性处理要化繁为简,牢牢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即一要有借贷合意,二要有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这就要求主审法官要着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下面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
第一、案件事实认定要大胆推理,小心求证。庭审中,法官一旦发现原被告双方存在感情纠葛,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地点、原因、款项交付的方式等要反复仔细的询问,必要时法官应当主动调查,向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者双方的工作单位了解情况,避免虚假借贷的发生。在案例1中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询问,终从A女口中得知了借款的真实原因,加之双方之间的纠纷有报警记录,A女和B男之间的纠葛不难查清。对于已经多方查证、了解的确实是属于“情债”、“风流债”,没有实际借贷关系的,驳回起诉;对于经查证,属于“情债”、“风流债”,但是确有实际借贷发生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第二、合理怀疑原告,在举证责任分配时严格原告的举证责任。鉴于涉嫌“情债”,“风流债”的案件,往往在证据形式上没有瑕疵,尤其是借贷金额不是很大,原告主张现金交付,而被告又拒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很容易忽略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仅依据表面证据作出判决。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尤其涉及到现金交付和借款时间跨度较大,金额较分散的情况下,要严格原告的举证责任,让原告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资金来源等作出合理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或者无证据支持的,不予认定。
第三、证据审查要细致严格。涉及“情债”、“风流债”的案件,往往借款周期长,次数多,约定模糊,有些情况下原告自己也无法完全厘清借款的来龙去脉,将皮球直接踢给法院。在此情况下,法官不能偏听偏信,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调取双方的账户信息,逐笔核对,抽丝剥茧,务必做到证据确凿的才认定。
第四、慎重对待判决中的道德风险。涉及婚外情的“情债”、“风流债”,在原告起诉“原配”或者追加“原配”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当着重审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对于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而是个人挥霍的,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应当由过错方个人承担归还义务。对于确实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