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一般原则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民事判决内容,人民法院并无自动强制执行判决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内容。

从执行程序看,法院的执行体现为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和执行异议审查三个方面。执行实施是执行的核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是执行实施的重要内容。对以物抵债、采取拘留等执行措施,中止、终结或不予执行等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执行行为,必须先经过执行裁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对实施的执行措施不服或对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异议审查,从而避免前两个阶段的失误。

一般执行的具体程序是:

1、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其中执行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3、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

上述执行程序的运作,人民法院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财产的变卖、价格要协商一致,尽可能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一般应采取拍卖的方式竞价,以取得合理的价格。对执行中需要评估和审计的,首先选择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机构进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应申请法院指定法定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汽车、房屋等不动产需要转移所有权的,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对于判决中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执行问题,还应适用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则:

1、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使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承担责任。

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扣,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5、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