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分析代理人代理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祁海军 发布时间:2008-11-17 浏览次数:1402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公民代理和公民辩护制度,准许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其本意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但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原第十四条公民代理不得牟利的规定删除后,人民法院对代理人本来形同虚设的审查权被彻底废除,法律服务市场基本取消了准入“门槛”,公民代理行为变得毫无约束,空前泛滥,各种各样的代理人出现在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面前,诉讼秩序的维护面临极大挑战。近日,铜山法院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代理人代理手续不规范,不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甚至对审判工作的开展构成不当阻碍的苗头正逐渐兴起:
一是名为公民代理,实为收费代理,为牟利,不讲职业道德,扰乱诉讼秩序
该院通过对全院民商事案件评查发现,部分代理人经常在该院以公民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且该部分代理人群体相对固定。这些人并非当事人近亲属,也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往往以当事人朋友自居,名为给朋友帮忙实为通过代理牟利,少部分律师,甚至为逃避监管进行公民代理。这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因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法律知识业务学习,没有受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又无人管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他们甚至“挑词架讼、胡乱收费、骗取钱财、干扰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些“一瓶不满,半瓶咣当”的公民代理人使法官面临更为复杂的人员群体,审判秩序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二是部分案件代理人设置障碍,阻碍审判工作开展,阻碍法官查清案件事实
有些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不让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出庭应诉,案卷中所留联系方式均为代理人电话等,为法官单独联系当事人本人设置障碍。庭审中对法官提出的不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问题避而不答,或以具体案件事实自己不太了解等借口推托回答,有时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或促成调解,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时,这些代理人便从中作梗,拒不配合甚至阻碍法官联系当事人,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更有甚者,部分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向法庭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三是滥用诉讼权利,阻碍调解,甚至在法官已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示意当事人拒绝调解
如该院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时,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原告均未到庭,仅有一公民身份代理人代理原告诉讼,该名代理人在向法医咨询不构成鉴定无需鉴定时,却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伤残鉴定申请,后法官立鉴定案件后,迟迟不缴纳鉴定费,直至审理期限即将过半时,又向撤回鉴定申请,导致对方当事人认为其故意拖延时间,极度不满。开庭当日,法官经过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一周内给付原告3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该名代理人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即将签署协议时,提出一周时间太长,要求缩短付款时间,被告主动提出因原告前期1.8万元医药费,被告已在医院主动结清,剩余款项因存争议,又涉及保险理赔,且原告起诉数额6倍于法定数额,才迟迟未付,只要达成协议第二天即可交付原告手中,但该代理人拒不签字,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被告附加条件,惹恼了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承办法官欲避开该名代理人单独找原告调解,但该名代理人未经通知随同原告一同到庭,调解中不让原告说话,不听法官指挥,代理案件越俎代庖,百般阻挠调解,告诉原告不要同意调解并多次要拉扯原告离开法院,使调解工作两度中断,后在法官调法警维护秩序的情况下,促成原被告调解结案,并当庭结清了赔款。
四是自己所代理一方当事人败诉后,怂恿当事人上诉、上访,降低法院服判息诉率
该院通过评查、统计发现,上诉案件、上访案件中败诉方聘请代理人的比例较高,部分代理人代理案件败诉后,怂恿、鼓动当事人上诉上访,信访、闹访现象屡禁不止。
五是取证困难,处罚教育困难
由于客观条件如监控设备、录音、录像等条件的限制,加上该类群体略懂法律,经常与法官打交道,熟知法官办案心理,往往滥用诉讼权利,在扰乱诉讼秩序后,取证困难,没有证据便无法处罚,久而久之,反而愈演愈烈,法律威严的不到有效维护。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够规范,代理制度监管不严。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民代理、律师代理诉讼制度。但因法律服务属于自由职业者,且收入颇高,但监管相对困难,使得从事该行业的人员素质差别较大,管理困难。法律服务市场已经没有限制,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仅约束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在弱化。
二是法院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流于形式,无法监督。因法律对诉讼代理规定较为原则,亲戚、朋友、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均可以代理诉讼,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人,故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代理人代理的资格审查已经没有了标准,变得流于形式,唯一可审查的就是代理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甚至具备律师资格的同一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在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中自由切换。法官面对混乱的法律服务市场和复杂的代理人群体,显得十分无奈。
三是代理人本身素质不高,不能严格遵守代理相关规定。法律服务市场的高利润和低风险吸引了大量不同层次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这些代理人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残缺不全,不能有效配合法官工作,甚至也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对扰乱诉讼秩序者取证困难,处罚不力也纵容了上述现象的存在
三、建议和措施
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尤其是公民代理监管。诉讼法设置公民代理制度,是为了更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不是降低法律服务市场的门槛,更不代表无需监管,可以放任自流。司法行政部门应转变观念,采取切实得力的措施,维护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作用和影响力,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2、公民代理审查应严格规范,有据可循。现行律师法已取消公民不得以代理牟利的规定,公民代理将更加常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长期从事公民代理的人员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关证明,使得法院再审查代理人资格时有据可循。
3、各级法院对本院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于经常不服从管理、不愿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甚至滥用诉权绕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禁止其在本院代理案件,定期公布名单,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司法建议,取消其代理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4、加强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诉讼时,尽量聘请正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中低收入者法律援助,减少该部分以公民代理为牟利手段人群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