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民事义务终获刑
作者:朱洪鹏 发布时间:2007-12-24 浏览次数:901
法院审理查明,该县高作镇八里村村民张某的丈夫在某工厂务工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厂方一次性赔偿10万元,张将该款全部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张某的公公刘某、婆婆孙某认为,该赔偿款中厂方已明示含他们两人的赡养费、抚恤金,张不能独占。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的公公婆婆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对此笔赔偿金进行分割。
睢宁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0月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刘赔偿金35000元及抚恤金9600元,共计44600元。由于张某对一审民事判决不上诉,又在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刘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长达三个月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对张某进行耐心教育,但张认定一个理:“任你磨破嘴皮,就是不给钱。”
睢宁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却置法律权威性及严肃性于不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鉴于张某在庭审中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主动交待存款地点及密码,履行了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对张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