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结江苏首例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4-06-03 浏览次数:2361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情急之下救人而移动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受害一方迫不得已之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江苏首例由法院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案,近日在江宁区法院审结。该院一审认定肇事大货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驾驶摩托车的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由大货车车主替雇佣司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去年8月1日晚6时左右,家住江宁的市容队员张某骑摩托车带一朋友出去吃饭,当车行至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与将军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时,与彭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某及其朋友被撞伤,彭某下车后为抢救人,在未拦到过路车辆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彭某在事故发生后移动了现场,又未标明出事的具体位置,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勘察现场和认定事故责任。今年初,受害人张某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大货车司机彭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江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为救人而移动现场,但未按法律规定标明出事车辆位置,根据有关规定,推定彭某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摩托车行驶中疏于观察,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又未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彭某是车主朱某的雇员,故其对张某的赔偿责任由朱某承担。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