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对持刀捅伤妻兄女儿的崔元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家住海安县海安镇德兴村的崔元康因有病长期在家休息,夫妻间经常争吵,抱怨妻子不给钱治病,而产生了杀妻歹念。2006719中午,崔元康从某售猪肉铺上窃得剔骨尖刀1把,携刀寻妻至妻兄家。当见只身一人的14岁的妻兄女儿温某不予理睬时,崔元康遂生杀害温某的歹念。其进入温进厨房,掏出剔骨尖刀,对毫无防备的温某的胸部、腹部猛刺数刀,温某当即倒地,趁崔元康停手时,边呼救边逃至西邻居屋前跌倒。邻居发现后,打电话报警和救护。崔元康杀人后企图畏罪自杀,被随后赶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崔元康罹患神经症,有完全责任能力;温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元康明知锋利的剔骨尖刀,会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仍置于不顾,连捅温某胸部、腹部人体要害部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温某多处受伤,伤情程度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崔元康以无辜的缺乏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