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刑事诉讼调解制度,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刑事诉讼调解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云龙法院于近日制定出台《刑事诉讼调解(和解)操作细则》。

该细则共分八章,分别规定了适用刑事诉讼调解(和解)的案件范围、提起、受理、运作程序、期限、结案方式、法律监督等内容。如在总则部分,规定刑事诉讼调解必须具备被告人认罪及与被害人双方均同意调解的主观条件,还须具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客观条件;在适用的案件范围方面,规定轻微刑事犯罪、未年人犯罪案件、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可适用刑事调解或和解;在刑事调解的运作程序上,规定了法官进行刑事调解的方法、刑事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等内容;在达成刑事调解(和解)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规定除对被告人可判处缓、管、免刑外,还可对被告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并进一步尝试多种结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下发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并通过这一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创新诉讼和解方法,完善和解工作机制。云龙法院通过制定上述操作细则,力求进一步规范刑事自诉及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以发挥刑事调解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刑事和解的结案方式作进一步的摸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