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周玉美 发布时间:2007-04-20 浏览次数:2909
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然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企业法人单位的名誉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虽有附带性的规定,但如何看待企业的名誉权,如何针对企业名誉权不同于公民名誉权的法律特征而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等问题却鲜有论及。在市场经济正走向规范成熟、世界经济日益融合的今天,完善的企业名誉权救济制度对保护企业正当经营行为、促进正当竞争有重要意义,体现现代法制对法人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因此,笔者试对企业法人名誉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对企业名誉权用法律予以保护是伴随近现代经济发展提上日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公民名誉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内容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2)法人名誉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联。公民名誉权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财产性内容不大。而法人名誉权则与财产利益联系十分密切。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3)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虚假宣传为主。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为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4)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而对公民名誉的损害则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
二、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方式
我国民法学界对侵犯名誉权违法行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也较少提及这一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定义为“诽谤”,并细化了诽谤的具体方式。法国民法则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划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我国《民法通则》以立法的形式将侮辱和诽谤确认为两种侵害名誉权方式的基本类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侵犯法人名誉权也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关于侮辱,指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贬损法人形象、败坏法人名誉的行为。如张贴丑化法人形象的大小字报等行为,但不可能是暴力方式。关于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法人名誉的行为,这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诽谤方式包括言语诽谤和文字诽谤,前者主要指因公开进行不当或失实评论而侵害企业名誉权,后者指利用大众传媒刊登新闻或广告等方式。在认定时,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传播给他人即构成诽谤。
三、法人名誉权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
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认定这一问题的标准。在英美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即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诽谤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吸收。财产损害包括:(1)企业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2)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受害企业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
四、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法人名誉权无精神损害的特性决定了法人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公民略有不同。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几种方式。除赔偿损失外,其他几种方式因在适用上与公民名誉权责任承担适用基本相同,且容易操作,笔者不再细述。这里,有必要谈一下赔偿损失的适用。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财产性质的赔偿已经成为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民事责任方式,这一点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所以企业财产损害只能是间接的损害,适用金钱赔偿方式时应当坚持严格标准。对于企业财产损害要由受害企业进行举证和证明。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也应当以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法人造成名举资产的退货、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一系列损失是法人名誉被侵害请求赔偿的范围。企业名誉损害造成收入的减少,因这一问题原因很多且比较宏观、抽象,难以具体把握损失的数额,加之企业收入的增减只有企业自身掌握,因此,对这一间接损失一般以不予赔偿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