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庭审的组织者,法官在法庭上与当事人之间的话语交往过程,也是司法公正精神的传播过程,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是法官基本的话语风格。法官在庭审时的话语应注意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中性原则。法官话语应当是中性的,不能让一方当事人感觉到法官是在替另一方当事人说话。如果法官过分地抑制参与人的话语权,必然增加其“心理成本”,形成心理障碍。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把话说完呢?不少当事人因此形成了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印象。在判决形成之前,法律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义务的区分尚不清晰,法官的思维过程正在进行中,在这个阶段,法官尤其不能流露倾向性。诉讼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从法官话语中捕捉诉讼信息,以争取对己有利的结果。一旦当事人从法官话语中获得对己由不利的诉讼信息,当事人与法官就很容易形成一种话语紧张关系,进而怀疑法官的中正态度。

二是理性原则。一方面,于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少数法官意识深层有特权思想,另一方面,出于对有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无理狡辩的痛恨,会使一些法官违反了“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的原则,使用强硬的语气和命令式的语言,与一方当事人发生语言冲突。如果给当事人施加强势话语,有的当事人就会遏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利于法庭调查。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词应当做到不露声色,言谈中不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变化,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要尽量控制情绪,避免惊慌失措,同时积极思考应对之策。

三是效率原则。法庭是一个有限性的诉讼话语展示的场所,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他在引导当事人围绕庭审质证、辩论的同时,有权制止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关的发言。可见,法庭无法满足诉讼参与人一吐为快的想法,但是,法官应当保持法庭话语的相对平衡性,特别是在面对文化素质较低、语言表达能力较差的当事人的时候,法官更应当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们,不能轻易剥夺他们说话的权利。另外,法官应当处理好说理与教化的关系,不能脱离案件的基本法律背景,不能离题太远。因为法官的话语目的就是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认同法律规则。

四是讲究语言技巧原则。言辞要合法,审判人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言辞要有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言辞要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言辞要鲜明,即要求口头言辞必须简洁、明了;言辞要生动,即要求口语形象、含蓄与感人;言辞要规范,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这样既有利于树立审判人员的威信,又能体现审判人员言辞的力度感;言辞要庄重,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弃的。另外,言辞表达中使用的神态、动作、姿势以及相应的容貌、举止等,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