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前保全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作者:马秀丽 李婷 发布时间:2007-07-30 浏览次数:2229
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因交警管理部门对车辆扣押时间的限制比较严格,故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也在诉前保全案件中一直占较高比例。仅今年上半年,我院就受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前财产保全案件23件,占到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41.8%。该类案件申请诉前保全有其他保全案件所无法比拟的特点,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案件特点
1、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明确。由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已先行处理,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案件事实及责任分担作出了初步认定,利害关系人提供了责任认定书,法律关系基本明确法院就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一般不会发生申请保全错误的问题。
2、保全目标明确,地点具体,便于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事故车辆都停放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场所,法院下裁定后就可以直接到该地点采取就地查封或扣押等保全措施,办理手续相对简便。
3、避免了诉后的管辖移交。按照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即财产所在地法院与诉讼管辖法院的法院不一致,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要移送给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为此他们往往推诿扯皮,而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发生此种情形。因为,在该类案件中,财产所在地就是损害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也往往选择直接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不仅免除了财产所在地法院与案件诉讼管辖法院在移交保全材料上的繁琐手续,而且也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缩短了审理及执行期限。
4、提高审判效率。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完毕后,往往受害方病情尚不稳定,此时起诉一般不能确定最后诉讼标的,如首先采取保全措施后,为申请人争取了十五天的时间,这样有的申请人可能病情稳定,确定了医疗费用等应赔偿数额,此时起诉就可能使诉讼请求数额更加准确,接近地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利于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二、存在问题
1、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交通事故对申请人及家庭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巨大的,申请人往往因需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而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虽然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为司法救助对象,无人提供担保的,不影响其申请,但是法院为防止保全错误和滥用申请权,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笔担保也往往使其陷入困境,无力提供。
2、被申请人住址不明,送达困难。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通常是由交警部门提供的,而交警部门一般是按行驶证来确定被申请人住址,这种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与实际居住地不致,一些当事人长期在外,流动性大,实际住址经常变动,一些单位、企业主体已发生名称变更,一些车辆已经易主,但均未及时向公安户籍资料和车管所、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按照这种地址难以找到被申请人,况且一些被申请人在得知法院保全车辆后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想以车抵债而故意隐匿住址,等等原因,致使法院在短短的十五天保全期间,送达保全裁定书时间延长、甚至无法送达。
3、向车辆登记部门异地送达困难。交通案件流动性大,扣押车辆往往异地车户,向车管部门送达就需要向办案人员奔赴车辆登记地的车管所送达裁定书,往往支出费用较大。而当地车管部门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也不接受邮寄送达。
4、立案庭工作压力大,无足够人力进行保全。目前大多数法院人员编制都不足,立案庭也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诉前保全,很多法院甚至因此而没有开展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我院立案庭仅有一名法官实施诉前保全,但其同时承担着信访任务,工作压力非常大,因此对许多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案件只能进行诉讼保全。
三、对策建议
1、开辟绿色通道。由于此类案件事实认定容易,因此在审查方面较其他保全案件更易把握事实,故要缩短审查期,法律规定为48小时,但此类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应当即予以作出保全裁定。同时,不对担保作出硬性规定,如当事人提出经济困难,不能提供担保,则无需让当事人提供困难证明,即应准予保全。
2、设立专门的保全机构进行保全。立案庭无法承担全部诉前保全工作,而业务庭的工作压力也很大,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保全实施组,专职审查办理保全案件,直接交由其审查立案、下裁定,尽量减少立案审查及移交材料上的时间耽搁,尽快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进行必要的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大调解成为一种有效手段,在诉前保全阶段,建议进行必要的调解,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同时法官可作成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也客观上缓解了审判业务庭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4、诉后公告送达裁定书。交通事故查找不到当事人,建议要求申请人写下保证,如查找不到被申请人,则必须在法定的十五日内起诉,然后由审判人员将裁定书与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并公告送达,而不可将车辆直接交由申请人以抵偿赔偿款。
5、通过计算机网络向车管所送达。关于向车管所送达,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通讯等手段,在车管所设立专门的电子邮件信箱,先将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通过发邮件并电话确认方法进行远程送达,然后将上述材料邮寄给车管所,这样做既快捷、便利,又降低了诉讼成本。
6、加大对车辆登记的监管。建议法律对车辆档案变动登记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限制,如车辆所有人逾期登记,加大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