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野蛮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作者:徐晔桦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1133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主的野蛮管理行为而引发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沈某因不服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被公司人员强行拉拖,导致头部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并造成精神紧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对原告的拖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考虑到马某的行为系执行公司指令的职务行为,法官认为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服装公司来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公司赔偿原告沈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