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主的野蛮管理行为而引发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沈某因不服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被公司人员强行拉拖,导致头部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并造成精神紧张。

200761,被告某服装公司决定将其工作人员原告沈某由裁剪车间调至后套车间工作。原告不愿服从此安排,仍留在原车间工作。被告公司经理杨某遂让公司门卫马某将沈某赶出裁剪车间。在马某多次劝说沈某离开未果的情形下,马某遂抓住沈某的手强行向门口拖出数米。原告趴在地上,马某仍不放手,又拖到门口。在马某松手后,沈某又跑回工作机台旁,马某再次上前拖拉,再次致使原告摔倒。后经诊断,沈某为头部外伤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先后花去医疗费和交通费1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对原告的拖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考虑到马某的行为系执行公司指令的职务行为,法官认为对原告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服装公司来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公司赔偿原告沈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