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成因

暴力抗拒执行的成因,从趋势上看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其既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既有法律滞后的原因也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从地域性看既有文化、经济、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也有地域性的原因。其本质是法制意识落后,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打击不力等多种原因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警力与经费不足,案多人少。目前法院执行状况就是案多人少,警力不足。个案执行中参与执行人员少,难以调集充足的人员,执行干警往往是是两、三个人员,又着法官服,很少有法警参与,因此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远远不够。

2、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基层法院的被执行人多居住农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组织、参与暴力抗法者,往往抱有“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使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3、一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转移其经营、管理不善而引发的职工不满情绪,故意煽动、诱导单位职工实施暴力抗法。此类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多为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单位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的工资、养老金或其它生活保障费用,借法院执行之机转移矛盾。这种抗法行为的参与者,抱着“法不责众”心理,借机起哄,发泄不满情绪。往往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4、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一些当事人自认为财大气粗,有“靠山”,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意违背、放弃诚信,甚至藐视、抗拒法律,动辄即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暴力抗法,一旦得逞,还自诩为英雄,对欠债、赖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5、对小规模暴力抗法事件,处理过软、过于迁就,无形中起到助长作用。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遭遇小规模的暴力抗法是常有的事,一些法官对此也习以为常,但只要事后态度较好、执行顺利,追究处理的还是少数。这样就使某些人产生一种错觉,不管有理没理,只要你来执行,先闹了再说,不让你顺利执行,也不会怎么样。

6、部分执行人员执法行为简单、粗暴。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队伍的素质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一些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更是着意把素质较差的放在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这就导致执行队伍的素质先天不足,很难保证执行行为的公正、文明。一些执行人员国情、社情意识淡薄,对执行环境的优劣缺乏判断能力,对暴力抗法的苗头不能敏锐地察觉,更不能控制局面。有的执行人员甚至滥用职权,野蛮执行,执行行为的不规范、不文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暴力抗法。

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危害

1、妨害了国家审判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规定的各类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并通过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事人耗费了时间、精力、财力提起诉讼,拿到的法律文书是书面意义的权益评价,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实际和充分的保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使人民法院在现代社会中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阻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功能的信赖程度和期望值大大下降,为此,一些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而采用非法拘禁、拘留人质、强行扣押财物,甚至通过黑社会势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仅靠市场规则是不够的,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冲突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利而动,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和调整,社会必然出现混乱、欺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使案件无法执行,失去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市场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驶入歧途,陷于无序的混乱状态。

三、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对策

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在当前,一方面由于各种社会因素无法杜绝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为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又不得不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如何应对暴力抗法,就成了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不提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暴力抗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暴力抗法事件要坚持严格依法、从快打击。不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的暴力抗法,都应坚持严格依法办理,“从快”是要把握时机,力争在短期内有明 确的处理,否则,难免影响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公安机关在担负解救任务的同时,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取第一手证据,以对事件的定性、危害性取得固定证据。对构成一般暴力抗法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应按照《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量刑,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执行工作要准备充分,不打无把握之仗。执行前要摸清、弄准被拘留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处的确切位置,以避免盲目出动、无功而返,造成执行资源的浪费。执行过程中要做到“短”、“平”、“快”、“灵”。“短”指执行时间要短,尤其是在强制执行或查封、扣押财产以及实施民事强制措施时;“平”指要选择恰当的执行地点和最有效的执行时机;“快”指执行要出其不意,执行手段要迅速果断,不给被执行人反应的时间,避免一些人阻挠或说情;“灵”指执行时要审时度势,灵活运 用工作方式方法,随机应变,不能一味强干硬干。

3、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执行,公正执法,在案件强制执行前,应加强法制宣传,多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执行中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多为人民群众着想,理解当事人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差,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院要注重技能素质的提高,执行干警要有综合的社会活动技能,能处理一些特殊的情况,遇突发事件才能临危不乱,果断妥善处理。

4、加强舆论监督与宣传作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要解决执行难,杜绝暴力抗法事件,必须加强教育,让人们相信法律,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暴力抗法发生后,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地进行新闻报道,做到对事件不掩饰,不干扰,不添乱。

5、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一是法院应首先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

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以下发文件或召开专题会方式明令禁止,人大、政协监督,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无立足之地。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充当暴力抗法者“保护伞”的单位或个人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6、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执行效果。执行艺术的运用是根据环境形势的不同而灵活多变的。攻心是预防暴力抗法的首选。执行人员要掌握说话做事的技巧,学会做人的工作。案件到手后,要及时把握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认真分析案情,摸透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阐明拒不履行的各种法律后果,打消其暴力抗法的念头,减少对法院的对立情绪,调动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觉性。执行过程中,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说服工作,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具有丰富感情的人,我国又是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礼仪之邦,当事人往往希望执行人员能够礼貌地对待他们,给他们以尊重。有心赖帐的被执行人也往往从情理方面提出意见,借故抗拒执行。因此,我们为了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与配合,应当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执行方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为后盾,强调合乎情理的宣传法律、说服教育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要始终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对当事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及理解接受能力,及时观察当事人的思想波动及情绪变化,有的放矢地做工作。通过细致、耐心地做当事人说服教育工作,从心理上缓和紧张气氛,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执行策略,赢得主动权,打好攻坚战。有些案件采取寻求村委会、居委会协助的方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