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015,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投保要求退还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周某为其新买的马自达轿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缴纳了1050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事后周某发现保险单联中没有交公安机关联。由于没有此联公安机关就不给办理新车上牌,周某就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补办交公安机关联。725,保险公司在周某提供的保险单(第四联交投保人)复印件上盖章,证明保险单(交公安联)原件遗失。而周某于727到南京另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后,周某找如皋保险公司退费,公司不同意。于是周某向法院诉讼,要求如皋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700元,并承担交通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除了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外,不得解除机动车的交强险合同。现在周某主张解除与如皋保险公司的合同,其所主张的公司未交付公安机关联保险单事实依据不足,未能举证证明其符合上述条款中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形之一,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