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双方所生的子女有探望权。随着新《婚姻法》对探望权的明确,人民法院的探望权执行案件不断增多。由于该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比较少,致使探望权的执行成了一个难点问题。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探望权执行的成功率极低,十有八九不能执行到位。

一、原因分析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探望权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我国新《婚姻法》及随后的司法解释虽然对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作了规定,但规定得甚为笼统,这就造成了许多应当予以规范的内容在法律上缺位。比如关于探望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适用调解问题,子女在探望权案件中拒绝探望的问题,探望权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的问题等等,都缺少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当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许多难点问题也正在研讨中,探望权的执行作为一新生事物,更是在许多方面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大多数法院对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缺少持之以恒的研究探讨和经验积累,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法院和执行人员也缺乏应有的对策。例如: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哪些探望权执行案件可以受理,哪些不可以受理,有些法官无所适从。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有些法官无法判断。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结案压力日益增大,很多法院都无暇顾及探望权案件执行的规范化管理,执行人员也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缺乏应有的耐心。

(三)探望权案件执行本身具备的特殊性造成的。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望权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这一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因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现有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在执行探望权案件中均不能适用,因为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上一次探望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直接来找执行法官要求行使这一次刚刚到期的探望权的行使,造成执行法官对探视权执行案件程序难以终结。执行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执行产生较大争议。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从司法为民、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认识探望权案件执结的重要意义。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使得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每化解一件探望权执行案件中的矛盾,至少会使两个家庭告别痛苦与焦虑,恢复生活的宁静与欢乐。这同时也意味着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好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就是实实在在地为百姓分忧解难,是司法为民的真实体现,同时也是实实在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我们每一个执行法官都应该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妥善执行探望权案件的意义,这样才能以更强烈的责任感办理好每一个探望权执行案件。

(二)认真领会立法精神。在目前还未出台更细化的法律条文之前,我们应认识到在保护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探望权的同时,应掌握一切为了孩子的立法宗旨,尽量多考虑子女的具体情况,探求子女的真实意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三)掌握执行技巧,在执行过程中化解矛盾,促进案件顺利执行。探望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不能正视对方应享有的权利,总想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作为惩罚手段。所以执行法官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执行始终。从与双方当事人第一次接触开始,法官就应该不失时机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尤其在双方情绪比较稳定时,多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耐心做思想工作,让他们能认识到父母给子女的心理关怀,需要在外界和内心都充分有序的环境下进行,才能对孩子产生真正积极的意义。探望权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技术是否完善,而在于通过执行法官对矛盾的化解达到最终的探视效果。

(四)慎重使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探望权案件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宜贸然使用强制措施,因为这既容易激化矛盾,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对抚养子女方采用拘留措施,可能会导致孩子无人照顾、无人抚养。因此,即使要用强制措施,也只能先采用罚款措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拘留措施。如果双方矛盾激化的,可以考虑由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等来协助申请方行使探望权。我们可以将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方所在单位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这些部门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