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反映易人执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问题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1377
响水法院对该制度四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存在三个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效果的实现。
一是适用范围过大,成本高,效率低。目前的易人执行制度适用于所有在3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而没有对未结原因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实行的是“易人执行为原则、继续执行为补充”。易人执行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执行人员因主观原因而消极执行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因执行人员主观原因致案件未执结的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大多数都是因为客观因素而未执结的,对这部分案件实施易人执行并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增加了制度的运作成本。
二是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能体现奖勤罚懒原则。易人执行制度只规定超三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原则上易人执行,却没有规定因消极执行或缺乏责任等原因导致易人执行的原执行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缺乏奖惩规定,第一,对可能被换的执行人员而言,在处理难度较大案件时,易人执行可能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所以不能排除执行人员利用制度的漏洞将复杂的案件一易了之的可能。此种消极行为极有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而影响易人后对该案的执行。第二对再次接手的执行人员而言,相当于办理一个新的疑难案件,需要重新熟悉案情,理清办案思路,进行一系列重复执行活动。由于该案已存在他人三个月内未能执结的情况,因此再次接手的执行人员往往比前者承担更多的思想压力。所以执行人员大多不愿接手易人执行的案件。
三是部分易人执行案件不能赢得当事人满意,降低了法院的威信,使法院付出信用的成本。对申请执行人来说,他并不在乎谁办案,他只在乎案件能否及时执结,特别是在法院易人执行仍执行不了时,申请人会认为法院易人只是一种形式,是在推卸责任,这会使法院另行付出信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