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影响案件审理执行因素不容忽视
作者:赵克 张新建 发布时间:2008-01-18 浏览次数:1190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持续上升趋势,且问题比较突出。2006年,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47件,2007年227件,同比增长54.43%。为此,该院于2007年先后以《防止利用民间借贷诈骗》、《抵押借贷纠纷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误区与对策》为题编发了三期《情况反映》。但2008年开始受理案件后,民间借贷方面的案件从
从近年民间借贷、尤其是涉及高利贷引起的纠纷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三大群体:一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这个群体拥有的资金总量不多,放贷期限不长,单笔放贷金额不大,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二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放贷利率较高,一般年利率在20%以上;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的对象几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由于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续不规范、借款缺少担保、风险无法控制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必然会引发诸如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同时给案件的审理包括将来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影响案件审理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案件受理后,被告方躲债找不到,案件的审理不得不为此中止而进行公告,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二是因为被告不到庭只能缺席审理,原告在法庭上就可能会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有关案件事实,导致案件上诉后被改判甚至是发回重审,影响案件的整体质效考评指标;三是由于被告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尤其是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又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加深了债权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怀疑。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影响案件审理执行因素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