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失窃 要求赔偿被驳回
作者:肖天存 发布时间:2008-03-14 浏览次数:114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指定的停车区域不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仅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设置的车辆停靠场所,故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已在停车区域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应当认为被告在保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车辆被盗,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案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指定的停车区域不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仅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设置的车辆停靠场所,故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已在停车区域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应当认为被告在保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车辆被盗,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案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