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2006619上午10时许,常州人卢某到武进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购物,并将其驾驶的常光CK125T-A二轮摩托车停放在乐购超市指定的摩托车停车区域。购物约半小时后卢某从超市出来,发现摩托车被盗,随即报警。随后卢某与超市方面进行交涉,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卢某遂向武进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价款11000元。超市方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有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提供的停车场是开放式停车场,并不是被告所有或开办。且被告已在停车场以醒目字样提醒顾客,明示对车辆不作保管,原告应当自行对自己的车辆妥善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指定的停车区域不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仅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设置的车辆停靠场所,故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已在停车区域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应当认为被告在保管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车辆被盗,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案摩托车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于20071015,作出了驳回原告卢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