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329,淮安中法院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人王大龙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20069月份,被害人邱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大龙的胞弟王二龙过起了同居生活。071014,被告人王大龙见邱某某一人回到家中,遂主动与其搭讪,询问邱某某今天结婚证办没办好,邱说没有。王大龙遂跟随邱某某进入其房间,心生淫念,对邱某某说:“结婚证没办,现在跟谁都一样。”一把将她推倒在床上,强行将其上衣掀起,欲对其实施奸淫。邱某某见状竭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后王大龙的母亲听到惊动赶到现场,被告人王大龙才未能得逞。随后,被害人邱某某打电话报警。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大龙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大龙不服,提起上诉。辩称邱某某因被其打一巴掌而对其陷害,自己以前所作的供述都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淮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邱某某与上诉人的胞弟王二明同居期间,一直和上诉人及上诉人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没有矛盾。案发当天因遭到上诉人的性侵犯而极力反抗,随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属正常发案。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王大龙提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