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原系同学兼朋友关系。近日,杨某以一张借条为据将顾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顾某按借条所书归还24500元借款。而庭审时,顾某却另有说法:两人实为合伙关系,24500元是合伙开办旅行社时杨某的出资,后旅行社亏损,杨某让自己写一张借条以便回家给老婆交差,念及朋友交情自己就写了一张,没想到杨某竟以这张借条来起诉自己。为证明当时是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顾某提供了杨某在旅行社的工作牌、名片及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对被告顾某的说辞,原告杨某矢口否认,说不存在合伙,该24500元是顾某开办旅行社时向自己的借款。尽管被告顾某提供的证据从法律上达不到推翻该书面借条的效力,但如顾某所言属实,简单依照借条判决下来未必能够达到和谐司法、有利执行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两次开庭,对事实仔细调查,也对原、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某体谅到被告顾某现在经济困难的状况,在还款数额上给予减免,而被告则答应对减免后的款项尽快归还原告。离开法院时,原、被告向承办法官称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