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514,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星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1月,陈某驾驶重型变挂牵引车沿苏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疲劳驾驶,疏于观察,与停在路边正在进行水产交易的人相撞,致汤某、李某、黄某三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三人系遭车辆碰撞辗压致颅脑崩裂死亡,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星星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