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未判决前,为解决原告人生活上的困难或生产、经营的紧迫需要,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履行属于将来应该判决执行的一部分义务。

先予执行对权利人来说是提前其享有的权利,对义务人来说是提前承担应履行的义务。但它毕竟是在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未以判决形式确定下来的情况时,就会损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还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的办法补救,但应该尽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要在达到先予执行确属必要和准确无误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认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在法定范围内使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精神,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诸如污染源的截堵;堵塞走道的开通;水道漏水浸泡他人房屋等侵权损害的停止,等等。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包括:(1)追索货款、赔偿费用;(2)追索交付生产、经营活动中急需的图纸、资料,设备部件或急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3)排除有可能危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妨碍等。比如裁定先予停止使用侵权或专利,裁定先予扫给付特定的专用机器部件等。

二、适用先予执行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这一条件实际上提出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没有争议。二是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情况确实存在严重困难。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也无法得以执行,裁定等于一纸空文。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勉强先予执行后会给被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困难,甚至导致被执行人职工生活无着落,被迫停工停产,对于这种情况,先予执行要慎重。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设立担保条件是为了加重申请人的责任,防止其滥用申请权,造成先予执行错误。对于一般先予执行的资金或者其它财产数额不是很大的民事纠纷案件,诸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申请人往往比较困难,可不责令担保。而对于经济合同纠纷,先予执行的财产一般是较大数额的款项、大宗货物或生产中急需的关键设备等。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随时变化,如果先予执行错误,会给义务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

三、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必须立即执行

从执行程序上要求,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须立即执行,也即进入执行阶段,无需再由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案件未审结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极度困难,一般裁定的义务内容都小于或大体等于将来判决的义务内容地。因此,不宜采用分期交付办法,也不易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延长执行期限的办法,应该尽快执行完毕。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分期缓期执行的,期限也不宜太长,否则就会失去先予执行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