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危机下资方撤离企业破产案件该怎么判
作者:转载《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03-06 浏览次数:2565
危机下资方撤离企业破产这样的案件该怎么判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建议:审判应为克服危机服务
金融危机影响究竟有多深?企业家知道,职工知道,法院院长更知道。昨天上午,参加完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走出人民大会堂时对记者说,今年他来北京很想将江苏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做法与大家交流。
公丕祥列举了一组案例:“去年民营企业破产案大幅上升,而且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相关案件还会进一步增多。”有一个企业,昆山的富超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湾管理人员突然撤离,一夜之间引起1200余名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100多家供应商向法院起诉追索货款。还有常熟市5家关联企业,去年10月7日,台商突然撤离陷入停产,第二天,以各家银行为首的债权人纷纷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短短数月,常熟市法院先后集中受理江苏省内起诉的该关联企业系列民商事案件137件、诉讼标的金额总计23.63亿元,高额的诉讼标的一下子压向企业,企业和职工只能束手无策!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如果强制执行,只能将一个企业压垮,企业职工就会失业,这是法官们也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形势变化了,我们审判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因时制宜,”公丕祥介绍,为了妥善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我省法院出台一系列文件,慎重妥善运用诉讼强制措施,坚持既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保证债务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关门倒闭。这种“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的审判理念成效明显,去年12月,通过苏州吴中区法院的大力协调,涉及20余亿元的债务、3000余名职工的苏州雅新电子(苏州)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公司通过了破产重整方案,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被《人民日报》誉为破产企业“复活”第一案。通过运用破产重整,一批涉诉企业已经摆脱经营困境,恢复正常生产。常熟科弘系列企业也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正在有序推进。
江苏的实践取得了好的成效,在全国是不是也能推广?公丕祥在他的建议案中提出,法院应建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依法受理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类诉讼,积极引导各类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轨道有序解决;要慎重妥善运用诉讼,采取灵活多样的诉讼保全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关门倒闭。从严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销、变更,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积极促进合同履行。正确处理因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调整违约金,均衡各方利益;适当放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还款期限,对约定企业承担过高违约金和银行利息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尽可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挽救停产倒闭企业,加强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
“这次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准备在会上提出我们的考虑和做法。而且省高院还决定,在这次全国‘两会’之后,将组成由院党组成员带队的调研小组,分专题到各地区基层法院开展司法调研,加强分类指导,检查相关司法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解决当前司法难题,不断增强基层司法能力,切实筑牢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第一道司法防线。”(石小磊刘璞)
(20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