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费者维权胜诉超九成 维权从物质领域向精神领域扩展
发布时间:2005-03-14 浏览次数:1414
记者3月11日从南京中级法院获悉,去年南京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174件,审结113件,其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件达90%以上。从案件类型看,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权问题仍是重点,占80%以上,消费者维权领域更加广泛,已从过去单纯的物质消费领域向精神消费领域扩展,图书、名人字画、婚礼录像等精神产品进入维权视野。法官认为,消费者胜诉比例超九成充分表明,大多数消费者更趋理智,索赔请求合理合法,总体上没有出现维权失当的问题。
安全篇
超市购物挤成重伤
“好又多”赔七成
年过六旬的沈某经常乘“好又多”免费车去超市购物,2003年11月1日,“好又多”搞促销,卖低价食油,售完为止。沈某一早乘头班车赶去超市,8点钟,超市开门营业时,沈某和早已等在门口的人群一起进入超市,在电梯口,沈某被混乱的人群挤倒并受伤,后“好又多”将沈某送至医院救治,因右髋骨骨折,沈某住院治疗。2004年2月,沈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秦淮法院认为,“好又多”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致使沈某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判决其赔偿沈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的70%。
质量篇
鞭炮炸瞎左眼 获赔16万
2003年1月31日(大年三十),小飞一家在饭店吃年夜饭,为增添气氛,小飞点燃了一只饭店从六合果杂品总公司买的“声声报喜”烟花,烟花点燃后发生爆炸,小飞左眼被炸伤。后左眼眼球被摘除,植入义眼。小飞诉至法院要求果杂品总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六合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的烟花检测合格报告与讼争烟花非同一批次,不当然具有证明性。小飞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适当减轻被告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6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欺诈篇
“林散之真迹”竟是赝品 退一赔一
2004年7月20日,小张在南京书城名家画廊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幅林散之《有感》诗稿作品,南京书城在收款收据上注明“林散之真迹”。小张在购买后不久即发现诗稿存在诸多问题,不是真迹。经与书城交涉,书城不予认可。
一审期间,白下法院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对该诗稿进行鉴定,结论为:摹仿品(赝品)。法院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字画款16000元并赔偿16000元,承担小张因索赔发生的鉴定费和差旅费。
服务篇
婚庆录像遗失 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2003年8月16日,小宋与南京千禧婚庆礼仪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婚礼当天,由千禧公司提供所有服务项目,包括婚礼摄像和制作DVD、VCD光碟及数码相册,费用总计3200元。之后,小宋付清款项。但当小宋去取婚庆光碟时方被告知,录像带已遗失,无法制作光碟。小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摄影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鼓楼法院认为,婚庆录像为特定纪念物品,具有特定人格的纪念意义,录像遗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伤害。遂判决被告退还摄影费68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