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和李某因争抢工程承包而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到某广场做一次了结。为了壮大声势,王某请了十余名打手一同前去。当日,王某一伙开车先到,在广场上等。李某后到,一下车,就涌出三十余人,王某见对方来人太多,担心自己打不过,就立刻向四周逃散,留下空车在广场上。李某一帮人见已经追不上王某,遗憾之余,一起把空车砸了,然后散去。现公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控辩双方存在巨大分歧。

[分析] 

对于此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认为:李某,王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理由是:双方虽然聚众,但没有斗殴。双方先后到达约定地点,但立刻就各自离去,没有发生斗殴。王某因为砸车,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此基础上,又有不同意见:

1、李某,王某均构成聚众斗殴既遂。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组织众人斗殴或者积极参加斗殴的行为。它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聚众斗殴犯罪要求存在两个实行行为:1聚众,2斗殴。从聚众开始,就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即构成犯罪。本案中,斗殴双方均完成了聚众行为,且该行为是为下一步的斗殴而准备,就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侵犯了所对应的法益,就构成犯罪既遂。从双方聚众并赶往犯罪地点,他们就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既遂。                                             

2、李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中止,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的既遂。

3、李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中止,王某构成聚众斗殴未遂。

具体构成何种停止形态,需要具体分析。李某组织一帮打手出现在犯罪现场,就等对方的到来,但看到对方人数众多,担心自己吃亏就逃跑了。其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没有发生斗殴的最终结果,应该认定为聚众斗殴的中止。具体的说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中止。而李某一方,到达犯罪现场后,发现已经无法追上对方,就对车辆进行破坏。从其所实施的客观危害行为分析:他们是通过对车辆进行破坏,而完成其原先制定的目的。但是由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有具体的斗殴行为才构成既遂。而实际上李某一方并没有进行斗殴。这属于典型的不能犯未遂,具体解释,由于王某一方的逃跑,双方已经不可能进行斗殴,但李某一方没有认识到这点。就如同相似的案例:犯罪人要谋害他人,但错把白糖当砒霜,进行投毒,实际上他已经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认识错误,误以为已经成功实施犯罪,这属于典型的不能犯未遂。本案中李某也是如此,当王某逃跑后,李某并未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将犯罪对象转向汽车,因此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完成犯罪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的不能犯未遂。

综上,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王某构成聚众斗殴的中止,李某构成聚众斗殴未遂。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通过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未遂,就不能重复评价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