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需履行 扶养义务不容辞
作者:赵璐瑜 发布时间:2008-03-14 浏览次数:1094
本网南通讯:近期,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原告管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第4条被告陈某应履行的义务字面上虽表现为养老保险金,但其实质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约定的条件“至女方改嫁或者可享受退休金时止”成就前,被告依法应按照协议给付原告该款项。故支持原告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扶养费人民币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