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期,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原告管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321双方协商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陈某自愿帮助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计人民币每年叁仟元整,至女方改嫁或者可享受退休金时止。2006年被告给付了1500元,还欠付原告2006年度养老保险金1500元及2007年度养老保险金3000元,合计4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第4条被告陈某应履行的义务字面上虽表现为养老保险金,但其实质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给另一方所尽的扶养义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约定的条件“至女方改嫁或者可享受退休金时止”成就前,被告依法应按照协议给付原告该款项。故支持原告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给付原告扶养费人民币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