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好法官帮我追回十一年前的欠款
作者:孙国庭 发布时间:2007-08-23 浏览次数:1456
1996年,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徐州市九里区法院判决丁某偿还李某煤炭款25万余元,丁某偿还了14.8万元后以煤炭质量有问题等为由不再还款。2000年1月,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受托执行该案,但因丁某所经营的饭店歇业,缺乏履行能力,李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该案于当年7月被中止执行。今年8月14日,楚州法院在梳理往年中止案件时,根据李某提供的执行线索经核实后发现,被执行人丁某独资开办了一家颇具规模的饭店,应当具备了偿还债务能力。该院领导遂指派执行法官主动和李某取得了联系,该案恢复执行。次日,执行法官依法传唤丁某谈话,并对丁某进行法制教育,丁某在还款3万元后保证在20日前把债务履行完毕,并由其儿子提供了执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