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3月中下旬,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卓有成效的协调,促使朱绍林等27户诉泗洪县朱湖镇政府拒不履行职责上诉一案达成和解协议,朱绍林等27户农民主动撤回上诉。使一起影响较大、涉及人数众多、矛盾非常尖锐的政群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法律公正公平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3年8月28日,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八组朱绍林等27户农民向朱湖镇政府递交申请,要求自筹资金修建北大街农贸市场水泥路面,请求政府批准其在该路面上长期收费,所收费用用于偿还建设资金、负担管理人员劳务费、上缴镇政府及以后的市场改造等。同年9月23日,朱湖镇政府对此作出回复,同意群众自费修建北大街农贸市场水泥路面,但指出修建农贸市场水泥路面应在朱湖居委会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水泥路面修好后,由工商部门根据情况划行规市,农户可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适当收取市场建设费用,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年收费等。之后,朱绍林等27户即集资修建了北大街水泥路面,并挂牌为朱湖农贸市场。后朱湖镇政府曾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一次“划行规市”行动,但未能使相关经营户到“朱湖农贸市场”经营,造成该市场闲置。朱绍林等27人于200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湖镇政府将老市场经营户迁入“朱湖农贸市场”经营,否则赔偿其修建北大街路面的投资款12.3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朱绍林等27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朱绍林等27人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划行规市”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朱绍林等27人要求朱湖镇政府将相关经营户迁到“朱湖农贸市场”经营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因该案人员众多,影响较大,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很可能会激发矛盾,引发群访、缠访,甚至闹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因此,他们充分发挥行政庭党员法官善做协调工作优势,首先,派出专人到被告方向他们宣传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和正在开展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关于实践“三个代表”主线,促使他们主动想解决问题;其次,提出由镇政府、工商部门和居委会共同赔偿合理方案;第三,通过诉讼代理人做好原告方法律宣传工作,促使作出适当让步。结果,在宿迁中院协调下,被告方协商工商部门、朱湖居委会共同赔偿朱绍林等27户农民修路款10万元,原告满意,朱绍林等27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祥 龙、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