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接触。不言而喻,网络购物异地交易存在风险。该风险成为影响买卖方双方决策的主要因素,制约了网络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时下消费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多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买方缺乏制约,如若交易不能,所有损失都将由卖方承担。故此种方式,难说公平。

在美国的不动产交易中,有一种转交付制度很好的预防或补救了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不给付的风险。在转交付中:首先,出卖人和买受人确定一个负有转交义务的第三人,即转交人。其次,出卖人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契书交给转交人。最后,待出卖人指示的一定事件或条件成就时(通常为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履行了其他义务),转交人将契书交付给买受人。我们只要对这种制度略做修改,拓展至动产交易中,就能公平合理的同时降低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的风险。

我们可以对转交付制度做如下变通:让银行来担当转交人,转交人不是买卖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转交人仅按照买方的指示交付价金。首先,出卖人在网站上公布待出售商品的信息,当买受人和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后,买受人将一定的价金交付给转交人,此为价金的第一次交付。非经买受人指示,转交人不得将该价金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非遇出卖人交付不能的情形也不能取回价金。随后,转交人确认收到价金后将此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随即邮寄货物给买受人。最后,当买受人核实无误,签收货物后,将签收信息告知转交人,指示转交人将价金支付给出卖人,此为价金的第二次支付。交易至此完成。

这种方式对于买卖双方的预期利益的实现都具有很好的担保功能。买受人从事交易的预期利益无非是取得物之所有权,其权利实现所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当他向出卖人支付了价金后,出卖人不将物转让给他。在转交付的场合,买受人不确认签收货物,出卖人就无法得到价金。价金第一次交付于转交人之后,买受人虽然丧失了对价金的占有,但没有丧失对价金的控制,买受人实际上是用在自己指示下的价金来担保出卖人交付货物。一旦出卖人没有履行义务,买受人将恢复对价金的占有。

转交付优于“货到付款”之处在于:它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权利的同时,又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出卖人的权利。出卖人从事交易的目的是取得价金,其权利所可能遭受的风险是:当他履行交付义务后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或买受人违约,任意取消交易。转交付赋予了出卖人取得价金债权最好的担保。转交付制度将是否取得价金的决定权赋予了出卖人。虽然价金第二次支付时出卖人才取得价金,但是在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之前,价金在第一次交付转交人之后,买受人就已经丧失了对价金的占有,非依合理的理由,买受人不得任意取回价金。一旦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价金的第二次支付?D?D出卖人取得价金就将成为必然。转交付很好的保障了交易安全。

转交付制度最早产生于不动产交易中,该制度具有兼顾买卖双方权利的复合性优点。依据我国动产交易的物权变动模式,将此制度略做变动后,完全可以适用于网络购物这样高风险的交易场合,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任何障碍。采用转交付,通过很好的制度保障来消除买卖双方对交易的顾虑,网络购物这种低成本、高便捷的新型交易将迎来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