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本溯源,学校对学生十年前旧伤负责
作者:王海波 发布时间:2007-09-10 浏览次数:1452
本网徐州讯:1997年1月的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新沂市王楼乡某小学的学生正在进行学校组织的大扫除劳动。就在这时,不知从哪里飞来一截花椒枝,碰到了小学生周某的右眼,周某觉得右眼一阵刺痛,就停下来揉了揉眼睛,虽然有点痛,但是看到周围的同学正干得起劲,不甘人后的她又投入到了劳动中。
放学回家后,周某总是觉得右眼不舒服。第二日,母亲就带着女儿到乡卫生院检查,医生告诉她们,周某的右眼的晶体可能损伤。母亲一听,急忙带周某到新沂市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是右眼晶体损伤,医院建议到治疗条件更好的东海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过东海县人民医院的努力,周某的伤情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周某与学校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此以后,周某又重新获得了健康、快乐的生活。不料,2007年四月的一天,周某又感觉右眼不适,经检查,十年前的旧伤复发,需要植入新的晶体才能治愈,而且还构成十级伤残。当周某出院后,再次找到学校调解此事时,学校很是恼怒,十年前了结的事,怎么能旧事重提呢?不同意调解。
既然调解不成,无奈之下,周某将学校起诉到新沂市人民法院。庭审中,学校非常不理解周某将其诉至法院的行为,于是辩称周某今天的损害后果谁也不能确定就是十年前右眼受伤造成的,十年前周某不慎将自己右眼戳伤与学校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周某的损失,双方剑拔弩张,谁也不让步。在几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遂以证明周某的损害后果的鉴定结论是依据周某十年前的病历等治疗证明鉴定出来的,周某今日的损害后果与十年前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且由于十年前学校在组织义务劳动过程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周某右眼受伤,应当对周某的损害承担责任,为此,判决学校赔偿周某各项损失一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