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积极推进建立和规范管理执行救助基金
作者:张玉军 发布时间:2007-04-10 浏览次数:1225
本网南通讯: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是如东法院为缓解“执行难”,化解上访申诉的新举措。
去年以来,如东法院积极探索筹集执行救助资金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几例探索收到很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如东法院提出设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执行救助基金要求,通过多次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得到如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目前,如东法院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积极推进建立并逐步规范管理执行救助基金,抓紧开展执行救助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下发通知,要求该院干警充分认识设立执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该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执行救助基金对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设立以政府投入的司法救助基金,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公信度,有利于缓解“执行难”、减少当事人上访申诉,促进社会稳定。从而促进该院干警在认识上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二、明确设立、使用执行救助基金应掌握的原则,从严掌握基金使用,逐步扩大救助范围。现阶段筹集的执行救助基金,数量不大,应用于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首先救助交通肇事判决赔偿数额不大,双方都是“特困”对象,法院多年执行无果,申请执行人反复上访的。今后视基金筹集情况,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救助问题适当时候推行。
三、规范需要执行救助的对象,原则上由该院作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使用该院执行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并且明确执行救助基金是政府投入为主,由人民法院对急需得到救助的受害人予以救济,决不是国家拨款代为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因此,人民法院给予受害人救助后,不终结原判决的执行,而是应继续执行。给予执行救助案件的今后执行款应全部或者按生效判决补足给受害人后的剩余部分汇入执行救助基金账户,继续用于司法救助。
四、认真制作执行救助通知书面送达被救助人,执行救助通知书由决定给予执行救助的承办人制作,制作的执行救助通知书明确应予救助的救助数额。执行救助通知书和救助款由该院送达被救助申请执行人,当面签收。被救助申请执行人曾上访申请的,该院执行人员还充分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目前,如东法院执行救助基金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