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12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20)》发布的2019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1年3月2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8958元以下(含28958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