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和《江苏统计年鉴(2020)》发布的2019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额,自2021年3月26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28958元以下(含28958元)的简单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