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与市总工会联合举行南京市法院系统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培训班,来自全市各区县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专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三十多位调解骨干参加了培训。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18户农户与某实业公司承包供货协议纠纷中,承办法官多次下乡了解情况,悉心调解,终使双方握手言和,使这起持续4年之久的矛盾得到了妥善处理。
  
南京中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当事人双赢。

南京市两级法院自2006年启动委托或邀请妇联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试点工作以来,多措并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图为今年428日,南京法院和南京妇联联合召开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调解效果。

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中,法官们深入社区乡村,掌握第一手情况,悉心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为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图为法官在察看现场。

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积极探索案结事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书写了和谐司法的新篇章。

发挥判决导向作用

近年来,南京两级法院的案件数大幅增加,增幅超过20%。如何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南京中院领导班子在大学习、大讨论中认识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服务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司法保障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必须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最大化地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

    对社会普遍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要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特有的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引导作用,辨法析理,深入阐述裁判理由,清晰表达司法立场,为社会公众预测行为结果提供参考。南京中院院长周晖国说。

不久前,市中院受理了一起损害劳动者利益上诉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200441,雨花台区某街道职业介绍所与南京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职业介绍所向南京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合同载有:甲方根据实际用工人数,按每月800元/人付给乙方劳务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疾病、工伤等意外事故或其它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200411月,王某被安排至南京某公司工作,次年4月,王某因工作受伤,被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五级,因费用问题诉至法院。南京中院认为,南京某职业介绍所的主管单位为某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系事业法人单位。王某工伤后,依法应享有工伤待遇。南京某职业介绍所和南京某公司的约定,不能满足劳动者和劳动力成本需要,漠视了劳动者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南京某公司与南京某职业介绍所的主管单位对王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的判决,受到社会广泛赞誉。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这样点评:劳务派遣用工是近几年来兴起的新型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地受到实际用工单位的青睐。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此案中法院否定了双方的约定,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完善用工制度起到了规范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与社会公序良俗、良好道德发生冲突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全市法院在裁判领域引入善良风俗习惯,合情、合理、合法裁判案件,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增强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市中院专题开展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研究,整理出7大类民俗习惯在审判中得到运用的案件和事例,编辑成指导性范本,供审判参考。

不久前,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戴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路经宁六公路时,将一名女子撞倒。事发后,该女子被送往江北人民医院抢救。虽然该女子身份不明,医院还是不计代价、全力施救。手术后,这名女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交警部门发出寻人启事,却没有结果,故将她确认为无名氏。不久,该女子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其身份不明,留下10万余元医疗费无人支付。无奈之下,医院将肇事司机戴某、肇事车辆所在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讨要医疗费。

救死扶伤是医院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该医院并未因伤者是无名氏而消极救治,他们全力救治的行为,体现了一家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道德需要鼓励,也需要呵护。如果让这家医院承担救治产生的巨额医疗费,将挫伤其践行救死扶伤职业道德的积极性。承办法官说。

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一致认为伤者及家属支付医疗费后,有权向肇事者及车辆所有人要求赔偿。但此案事故受害者已死亡,且家属不明,故判决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2000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度内,支付医疗费10万元。

此案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在专题报道中称赞:在此案中,法官依据现有法律,根据立法精神,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和鼓励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
  
强化调解和谐共赢

充分应用司法调解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是南京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中形成的共识。

近日,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该案涉案产品宝宝金水是全国幼儿护肤知名品牌,宝宝金水商标系全国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0710月,原告程某以南京某保健品厂和南京某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宝宝金水产品,并赔偿损失200万元。由于双方在诉前已发生多起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故诉讼中双方矛盾对立情绪十分激烈。

考虑到宝宝金水是南京培育的地产全国知名品牌,且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承办法官本着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又有力推动知识产权成果实际转化的原则,加大调解的工作力度,通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对抗情绪达成了调解协议。此案的妥善处理还带动了双方其他4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一并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和谐共赢的良好审判效果。

    对涉及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人际关系的案件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尽最大可能多做调解工作,将调解的过程作为说服疏导、理顺情绪的过程,作为法律释明、提高认识的过程,作为情法交融、化解矛盾的过程。今年上半年,该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近60%

他们还将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全面引入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案件,加强立案前的法律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初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南京高淳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把减少对抗、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办案的标准之一,坚持调判结合,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创造了庭前摸清情况,庭中掌握情绪,庭后加强疏导以及法官、庭长、院长实行梯次调解等方法。近几年来,该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大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且赔偿款全部落实到位,无一起案件矛盾激化。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也有明显提高。

整合资源诉调对接

面对大量的诉讼纠纷,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南京法院的法官注重把大学习、大讨论中取得的理论成果向司法实践转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方法。

整合社会资源,加强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南京中院专题开展诉调对接的调研,制定了《全市法院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格局社会化、调解手段人文化、调解结果高效化的目标。全市法院以此为目标,把每一起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诉调对接重要的环节是建立对接的网络。全市各法院结合实际建立了自己的调解网络。秦淮法院建立了由院领导、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74个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共同组成的老年维权三级网络,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构筑涉老案件调解网络体系。鼓楼法院在全区7个街道都设有一个调解委员会,在92个社区都设立一个调解中心,每一栋楼有一位民调信息员,全区共有2500多名信息员。

要保证诉调有效对接就要靠制度来保障。南京栖霞法院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商量解决对策;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纠纷苗头,对本区域内可能引发大规模劳资纠纷的、易引发群体性诉讼、群体上访的案件实行重点排查,研究解决对策;坚持共同学习制度,经常相互交流对方没有掌握的审判信息、裁判动态、政策文件等资料,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坚持联合调处制度,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纠纷,将诉与调充分对接,全面开展协助调解、共同调解;坚持定期走访制度,经常走访辖区内的企业,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对容易积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早介入、早协调、早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初始。

有了网络、有了制度保证,就能有效推动诉调对接的开展。以南京玄武法院为例,该院从工会、妇联、基层组织中选聘30名特邀调解员,形成了以区总工会为核心,连结辖区8个街道和一个珠江路IT行业协会的特邀调解网络。今年以来,该院审理20多起矛盾较易激化劳动争议纠纷和10多起群体性诉讼案件,在各级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配合支持下均以庭外和解、庭内调解及撤诉方式解决,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聚众上访、采取过激行为等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