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行政审判解决的是“官民矛盾”,如何在“官”与“民”之间寻找到双方共赢的支点,使法院成为有效化解行政纠纷的“减压阀”和“化解器”。今年以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在创新行政审判方式上下功夫,有力促进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互动,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规范行政协调机制,睢宁县法院要求全体行政审判人员牢固树立行政协调工作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案件主要事实清楚等基本原则,使案件协调在合法、健康的轨道上有效运作。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该法院对行政协调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对行政行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行政执法权具有一定的裁量幅度,当事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依据的行政案件能调则调,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人员众多、易于引起连锁反应的城市房屋拆迁、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类型的行政案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协调的工作力度。

在进行协调工作时,做到多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既注重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更注意探求其诉讼的真实目的,既善于运用法律技巧,又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促使当事人之间增进理解,钝化矛盾。原告睢宁县某胶合板厂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胶板材的胶被散失掉并被倒在该厂的门口,该县环保局发现后即下发了环境污染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涉及涉及对事实认定的认识问题,原告认为自己本身的板胶不能用了,还要被罚款,被告认为废胶倒掉已成事实。为此,合议庭为双方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原告承认重废胶倒的地点不对,处理方式不对,被告同意不处罚,但给于原告以警戒,原告主动撤诉,取得了双赢的社会效果。

该院行政庭庭长及分管领导主动挑起重大案件协调工作的重任,今年以来,该院行政庭庭长亲自参与协调案件12件,分管副院长直接协调案件4件,为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指导作用,同时引起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关注和支持。在日常审理工作中,该院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宣传新的司法解释,与行政机关共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分析探讨疑难案例,帮助行政机关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

该院巧妙运用行政案件协调工作这个支点,在近3年受理的200余件行政案件中,有56%的行政诉讼案件、90%的非诉执行案件得以协调解决,无一起引起矛盾激化,无一起导致当事人上访,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官”与“民”双赢的效果,铺就了“官”与“民”的和谐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