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国家审判机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农村的基层人民法院,更是实现县域和谐,维护和实现基层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那么,如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即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将是我们面临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必须着眼长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和谐法院建设为载体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主动有为,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法院审判工作的人、财、物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需要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法院的裁判结果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可,因此构建和谐法院必须牢牢把握大局,统筹协调各方,努力能得到个党委有力领导、政府大力支持、上级法院倾力指导,社会各界尽力配合的和谐外部环境。

1、正确定位营造和谐氛围。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和谐关系。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中心大局服务的立场,始终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相结合。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且还能为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提供政治、组织保障;要正确对待人大的法律监督,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将接受监督当作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坚持强化向委、人大汇报制度,通过各项工作报告、口头汇报、信息通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反映法院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了委、人大的支持,法院各项工作会开展得更加顺利。比如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地方党委组织成立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都促使执行环境得到了较大的优化。二是坚持上级法院的指导,构建与上级法院的和谐关系。实践中,基层法院很多案件,很多具体工作需要上级法院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并且这种指导、支持和协调的力度还会逐年增加。所以对上级法院指定办理和领导交办的案件,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对待,及时办结,及时回复,不折不扣完成任务;及时反映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地听取和落实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变被动接受指导为主动寻求支持;近年来,上级法院加强了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力度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这些都为加强基层法院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基层法院要重视和珍惜机遇,合力构建和谐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2服务为先营造和谐氛围。支持是相互的,不是孤立的,法院只有牢固树立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发展的理念,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有效的贡献,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服务发展中构建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一是践行司法为民。始终把保障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的便民、利民措施贯穿法院工作之中,如开展巡回审判、审务进村活动,实现以“法庭”为中心向以“便民”为中心的转变建立便捷式立案机制,包括大厅柜台式立案、法庭网上远程立案、巡回立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进行立案,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上门开庭、上门送执行款的“三上门”服务;引入诉讼指导服务,专人负责诉讼引导,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正确书写诉状、提供证据等,对确实不能书写的困难群众,为其免费书写诉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群体缓、减、免交诉讼费和执行费,不让他们因没钱而打不起官司。二是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审判工作化解地方党委、政府在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的矛盾,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扫除发展障碍。牢固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工作理念,法院工作只有进一步贴近党委中心工作、贴近基层群众、细化服务举措,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同。三是实现公正司法。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法官一生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在他们眼里,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就是这唯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接受不公正待遇,在他们心中会留下深深的伤痕。而伤害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社会公众也就难以有法律信仰,法院也就不可能有司法权威,广大法官也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尊重。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地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

二、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内部环境

和谐的关键是人与人之间和谐。要构建和谐法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把握人这个决定性因素,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营造干警之间诚信友爱、平等互敬、团结协作的人际环境。

1、凝聚人心促和谐。通过组织大讨论等方式,努力形成“院兴我荣、院衰我耻”的氛围,激发干警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意识,从而主动承接法院发展重任,积极参与法院管理与发展,与法院组织形成“命运共同体”。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院领导要善于聆听下属的心声,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等形式,了解干警的内心需求和思想动态。每名干警的成长环境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岗位、职责分工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是思想上的,有的是工作上的,有的是婚姻家庭上的,此时组织如能立足现有条件,做到因势利导,既讲感情,又重原则,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会有力促进干警之间形成相互关心、相互照应、相互帮助的和谐共事局面。要善于认可和肯定干警的工作,以此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工作干劲和热情,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目标认同感”,引导干警为实现全院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而努力,促进他们将法院的总的目标内化为自我的追求,从而增加“人心齐、泰山移”的组织向心力和凝聚力。

2、增强效能促和谐。一方面法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权利的救济、纠纷的裁决、秩序的恢复,低素质的法官是无法担当起公正司法、维护正义之职责的;另一方面法院队伍素质的参差不一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囿于现状,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法官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以“三个突出”强化审判队伍的“一素养三能力”,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以适应和谐社会对法官的基本需求。即以突出审判效率意识,突出庭审水平考核,突出法律文书质量,培养高素质法官。并根据不同序列人员的能力需求,设立、制定不同的专业培训计划和措施,实现“多层次、多方位、分岗位、分序列”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增强法院工作科学、和谐、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

3、全面发展促和谐。队伍整体和谐以干警自身的和谐为基础,要实现干警自身和谐,必须健全素质培养机制,提升干警综合素质,以全面协调发展适应构建和谐法院的要求。法院干警综合素质最主要的是思想道德素质,审判业务素质,生理心理素质三个方面。我们要从思想认识上、对干警的评价标准上及素质培养重点上实现由单纯重审判业务素质到思想道德素质、审判业务素质、生理心理素质三者并重的转变。而最薄弱的环节是生理心理素质的培养,也是我们在构建和谐法院中最需要加强的地方。这就需要让干警做到“四个正确对待”:一是正确对待社会,培养干警对社会的责任心;二是正确对待集体,培养干警的奉献精神;三是正确对待他人,尊重每个人不同的价值观;四是正确对待自己,促使自身全面协调发展。

4、自我调节促和谐。和谐法院应是一个具有较强自我调节能力的法院,一个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完善的法院。故我们在以强化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监督为动力的同时,一是解决好队伍的作风问题。从司法实践中看,我们有些案件之所以质量、效率不高,人民不满意,许多情况下是法官作风问题,我们要坚决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坚持文明司法,谦虚、严谨、热情对待当事人,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树立法官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二是解决好司法不廉的问题,从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公正、高效、规范的权力运作机制,实行警示诫勉制度,完善不良倾向预警机制,牢牢把好廉政建设的关口。

三、规范创新,营造和谐的长效环境

和谐法院必定是管理规范的法院,是创新发展的法院,是内涵丰富的法院。因此,要构建和谐法院,须以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机制,营造一个政令畅通、运转协调、科学有序的审判办公氛围;须以科学的态度、创新的方法、务实的作风依法革新,营造一个激进与保守相和谐的改革氛围;须以锐意进取的精神鼓舞人、以积极探索的文化熏陶人,以先进典型的行为带动人,营造浓厚的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院精神文化氛围。

1多方位、多层次地构筑质效管理体系。以各项审判质效指标作为管理的主线,通过建立、完善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审判工作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审判质效指标定期通报与意见反馈制度,及时督促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规范案件讨论与汇报行为,明确审判人员、庭长、分管院长的职责;实现审限临界预警,预防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在促进立、审、执协调上下功夫,保证案件及时移送执行,促进审执协调,良性互动;注重完善案件监督机制,建立以审管办作为案件的日常评查部门,以监察室、分管院长、院长呈梯式进行案件抽查的制度。

2、创新绩效考核机制,激发队伍活力。要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惩戒机制并行的体系,坚持抓两头、促中间,形成队伍平等竞争、争先创优的局面。根据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要求,在年度考核合格奖,岗位目标基本奖的基础上增设一些单项奖励,对单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实行单独奖励,形成一定的良性竞争格局,激发队伍的整体活力。探索绩效考核兑现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三个不一样”: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实现统一对集体奖向单独对个人奖的转变,促使法官业绩考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规范用人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氛围。有这样一句格言:“只有无能的管理,没有无用的人才”,我们应努力使每一个工作人员学习有条件、成才有机遇、工作有舞台,形成人人作贡献,人人能成才的良性循环。

3、创新矛盾化解机制,维护和谐稳定。鼓励审判人员强化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实行院领导周三接访制度、专人负责信访接待等。随着改革的深化,各种矛盾的日益突出,法院应在完善矛盾化解机制上狠下功夫,首先要从理念上强化调解意识。要深化调解有利于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认识,贯彻全程调解理念,做到“三个注重”,即民事审判注重调解,刑事、行政审判注重化解,执行工作注重和解;其次从源头上减少涉讼上访。突出信访防控工作,要求干警对所承办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多与群众沟通、交流,发现“苗头”及时上报,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建立应急机制应对突发性事件。当然,减少涉讼上访还要从强化法院自身工作入手,抓住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三个重点方面做好法院工作,做到自身工作让人民群众无可挑剔,扭转法院涉讼上访工作的不利局面。三是从机制上探索矛盾多元化化解办法。诉讼不是万能的,应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在研究诉讼、人民调解、仲裁等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寻求法院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切入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4、培育法院精神文化,厚实和谐基础。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在审判、管理、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法院文化的导向和核心。建设精神文化首先要提炼法院精神,用精神导航。我们要立足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法官群体共同精神特征、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作为“法院精神”,以指导法院工作向前发展。将建院以来我院在审判工作,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中形成的好的精神、作风、传统予以总结提练,力求形成既具有历史穿透力,又具有时代感召力的法院精神,使其植根于法院文化的深厚土壤,发扬光大。其次要开展争先创优,用争创助力。开展争先创优是创建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立足院情,与时俱进的争创目标,能明确法官群体共同的精神追求,时刻保持法官群体奋发向上,团结进取的精神状态。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争创氛围能潜移默化地规范法官的言行举止,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素质。开展争先创优,要外树形象,即用丰硕的争创成果,充分展示法院的良好形象。三是要树立先进典型,用典型引路。先进典型是精神文化的人格化,树先进、学先进、赶先进应成为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着力点。在深入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向宋鱼水、金桂兰等全国性先进人物学习的同时,还要注重树立本院典型、干警身边的典型,让干警学习有榜样、赶有目标,用榜样的力量不断昭示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巨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