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见证辉煌-点击常州法院青少年维权工作三个关键词
作者:肖天存 发布时间:2010-02-22 浏览次数:1643
2009年,常州法院审理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1004件,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53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651件。这是笔者从日前举行的常州少年审判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一组数据。“‘434、615、
关键词一“434”:434名混沌少年受到拯救
434,这是2009年常州法院经审理判决的少年犯人数。
“法官审理一个个误入歧途的失足少年,就好比是医生面对那些患了疾病的孩子,需要精心的诊断和耐心的治疗。”常州中院少年庭庭长蒋继业说。该市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坚持把审判中的教育作为少年法庭法官的一份特殊责任,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中找准重教育这个重点,真正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到审判的全过程。
小剑原系我市某专修学院的一名学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起诉罪名成立,判决小剑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中,承办法院通过全面调查该案的发案背景、小剑的成长轨迹、家庭环境等,发现该案的定性虽无不当,但应考虑该案的犯罪起因是少女们因与异性朋友不当交往方式导致,这种意气用事的聚众斗殴行为与那种争霸一方、流氓成性、横行乡里的聚众斗殴行为有所区别,且芮某真诚悔罪、并赔偿伤者损失,综合全案的情节,从有利于挽救失足少年出发,二审法官的真情感化,引导其知晓了犯罪原因,树立了改过信心,二审依法改判小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去年12月30日,中院少年庭全体法官赶赴小剑居住地的派出所、司法所了解、回访帮教被判处缓刑的小剑,在详细了解小剑的服刑情况、服刑期间的反思感悟以及对未来人生的设想后,中院少年庭的法官们从法律责任、家庭影响、个人名誉等方面与小剑进行了深入的交谈,指出犯罪给各方带来的危害,小剑听后非常感动,再次对以前所作的错事感到深深的后悔,表示一定好好反省,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失学失管的问题,中院少年庭与天宁法院联名提出情况反映,引起了常州市委范燕青书记和市委常委、政法委孙国健书记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经市政法委牵头,由中院少年庭起草,与市教育局、劳动局、司法局、团市委、关工委共同研讨制定了《常州市共同处置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的实施办法》,成为在全省为解决被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率先出台文件的地区。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新民批示:“常州的做法很好”,给予了充分肯定。
关键词二“615”:615项少年权益获得保护
2009年,常州少年审判一份份民事裁判文书折射的是,615项少年权益经及时审理获得司法保护。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抚养费、道路事故、医疗、校园伤害、产品责任等各类纠纷最终会选择诉讼进入司法途径。常州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更多地在思考如何让孩子成长、家庭和睦、校园平安、社会和谐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中,少年法官坚持找准重引导这个重点,突出重点保护,充分体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积极地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主动深入基层,到企业现场,到村民家中,不厌其烦,以“耐心、细心、热心、诚心、交心”化解怨气,案结事了,在少年审判方法上彰显司法亲和。一年中,涉少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8%,及时保护了一大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和受探视权。 在某保险公司与刘乐、杨小东、刘长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刘乐因车祸已多次治疗且需进一步后续复健,由于协商不成,赔偿事宜久拖未决。中院少年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四轮背靠背的调解,终于将包括后续复健费用在内的所有损失纳入,形成了一揽子的调解方案,各方均表示满意。被上诉人杨小东更是即时从银行取现,当场履行了5万余元。在某保险公司与李兆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积极主动进行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最后该案以全额赔款的方式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重判后释法,通过法官寄语、法官答疑的方式,促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接受。在
关键词三“12”:12位心理专家与少年庭法官同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大特点是绝大多数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都与其家庭和成长环境有关,都与他们心灵扭曲有关,少年犯被告人可塑性强,常州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观念,坚持找准犯罪根源,这些孩子回到社会以后,很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常州法院在少年审判实践中尝试引入心理辅导,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矫正。2009年8月,中院少年庭与常州市心理卫生协会通力协作,在全省率先创设了常州市少年法庭心理辅导中心,12位心理咨询师正式选聘为专家组成员。实践中,通过专业人员与失足少年的深度沟通,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帮助失足少年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心理动因。法官及时从心理咨询师处获得反馈材料,并根据掌握的具体情况研究审理和帮教方案,在庭审中“对症下药”,努力矫正被告人的心理扭曲。
沭阳人小可,案发时未满18岁。被告人于2009年5月某天凌晨,在永红街道周家村旁的公厕女厕所门口,采用掐脖子等手段,劫得手机1部,耳环1付,共计价值人民币480元,涉嫌抢劫罪。2009年9月在钟楼法院“圆桌少年法庭”第一次开庭时的心理辅导中,对他进行了SCL-90心理健康量表的测试,结果显示他的心理健康状态虽然在正常值范围内,但提示有轻度的敌对情绪,有轻度的敌对感情和行为,情绪较脆弱,心情烦躁,缺乏耐心,感到孤独和苦闷,容易烦恼和激动。同时,时常伴有厌烦的感觉,会因一件小事而争论直到不可控制的脾气暴发。
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