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以及时、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减少诉讼,是促进平安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一大创举。”江苏省妇联对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成立家事调解中心的做法表示了赞扬和肯定。2009年以来,惠山区法院院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122件,审结112件,结案率达到91.8%,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为80件,调撤率达到71.4%

 

多渠道化解家事纠纷

 

一边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方林某坚持称签离婚协议时自己神志不清,协议无效,而另一边男方周某则认为林某当时完全是清醒的,不愿再更改协议,于是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离婚财产争夺战。承办法官同当地妇联、村委一次次地奔波于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把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同解决生活困难结合起来。根据林某生活困难以及情绪不稳定的实际困难,设法为林某办理残疾证、安排其到农疗站参加工作,帮助稳定情绪,为其生活来源创造条件。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后达成周某一次性补偿林某73000元的协议,得到了双方认可。

 

法院与区妇联、镇妇联建立“共创和谐家庭联动机制”,在区妇联设立“家事调解中心”,法院每月向中心反馈家事纠纷审理情况,让中心及时掌握辖区家事纠纷动态信息;法院在处理矛盾易激化,难度较大的案件,及时与妇联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钝化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工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诉前、审前及审中将一些适合妇联调解的案件直接委托“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及时审理,并将该纠纷经过调解中心调解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

 

建立的调解前置制度和随即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体现到家事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对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直接下判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案件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庭前调解,有效化解纠纷。不受案件是否受理、事实是否查清、答辩是否到期等限制,将调解时间确定为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直到判决宣告之前的任何时间,只要有调解的希望,都尽最大努力。

 

重点突破难解家事纠纷

 

“一地鸡毛”的家事纠纷往往都是各执一词、矛盾错综复杂,审理案件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丰富的经验,尤其像家庭暴力、财产继承、赡养抚养等难解案件,更要涉猎其他领域的知识。法院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合议庭”,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邀请具有社会学、医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专业特长,灵活调解纠纷,帮助当事人找到问题症结所在,说服或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特征,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开展调解,努力提高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实效。

 

“没想到我能开始新的生活了!”当曾经身上被丈夫打得伤痕遍布的女士终于拿到了离婚协议时,激动地说。女士的丈夫史某有着四次坐牢前科,出狱后仍然不思进取,索性破罐子破摔,游手好闲,还动不动就打老婆儿子出气,儿子又患有脑瘫,需要常年吃药,全家人的开支就由女士一人开出租维持,实在无法忍受折磨的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而史某怕失去收入来源,坚决不同意,在第一次开庭时撒谎声称女士有30万元欠款未还,第二次开庭更当庭出手打人。

 

在透彻分析案情之后,了解到要解决案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史某能够重回社会,自食其力,于是法官同村委和大队一起想办法,一边给史某办理低保和年终结对送温暖的形式带来生活的希望,一边做工作,逐渐扭转史某的生活态度。并继而给他安排为村里修补路面的工作,解决了就业问题。在此基础上,改头换面能够自食其力的史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签写了离婚协议,儿子归史某抚养,女士每月出1000元的抚养费,这样从一个无望的家庭中挽救了两个人的新的生活。

 

服务变“消防”为“预防”

 

“以前只能在法庭上才见到法官,现在的法官走街进户了,一些小事法官也管。”前洲镇的王大妈与儿媳不和导致两家“战火”一触即发,法官在巡回审判时化解了这一矛盾。

 

目前正在运行和完善中的家事调解网络,以家事调解中心为枢纽,各街道妇联调解站和各村(社区)调解点为落脚点,形成既有各自独立处理受理的家事纠纷权限,又上下贯通相互补充的灵活调解机制。调解中心和个调解站、调解点既都可以受理家事矛盾直接案由,又受理民政、信访大调解中心移交的家事矛盾案由,直接调解处理的直接结案归档跟踪回访,调解未成的通过信息逐级上报制度再次将案件上交或下转,再次调解,整合资源优势,把以往的分散作业变为更为有效的机制。

 

依托设立在辖区四镇三街道的7个巡回法庭为依托,将巡回调解与巡回审判相互贯通,对家事纠纷就地审理,通过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多种手段,全面、全方位调解,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化解纠纷。2009年,各个巡回审判法庭已审理35件婚姻家事纠纷,其中23件得以调解解决,调解成功率达到65.7%

 

一句问候、一杯开水、一张板凳,真诚对待当事人,使人感到暖意。不厌其烦,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尊重其诉求,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调解工作。对来院咨询、起诉的家事纠纷当事人,进行案前引导,立案接待人员通过向其分析家事纠纷的性质、特点、纠纷解决可选择的途径及各解决途径的效果比较等情况,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佳途径解决自身纠纷。对当事人有意向选择诉讼以外途径解决纠纷的,积极协助其与妇联、基层组织等机构取得联系,使部分准备提起诉讼的纠纷在其他途径得到更为迅速快捷的处理,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