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本是家庭小事,却无理纠缠大动手脚,媳妇和其母亲竟然合力将公公打伤。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公状告儿媳和亲家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告冯某系原告方某儿媳、被告周某之女。原告方某之子方某某与被告冯某因婚姻纠纷而诉讼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尚未缓和。200824日下午,被告周某某陪同被告冯某前往位于江都市福都花苑原告方某之子方某某的住所。原告方某手持火钳在楼下生煤炉,看见两被告欲上楼进入其子的住所,就上前阻止,被告周某夺下原告方某手中的火钳,揪住原告的衣领,两人均跌倒在地。在倒地纠缠中,被告周某用生煤炉用的铁烟筒击打原告的头部,致原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原告则揪住被告周某的头发,致其一撮头发脱落。被告冯某在身面拖拽原告,但未对原告造成伤害。

高邮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原告方某和被告周某不适宜地参和到其子女的夫妻矛盾中而产生的。作为长辈,本应对子女的矛盾从中多做钝化、劝解、和好工作,原告方某和被告周某却未能很好地向这方面努力,二人不冷静的言行反致家庭矛盾扩大、纠纷升级,其行为不妥。被告周某在纠纷中用铁筒击打原告方某,其过错行为致原告头部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纠纷的直接起因在于原告方某阻止被告冯某前往其丈夫的住所,原告方某的阻止行为既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故原告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冯某在纠纷中虽有拖拽原告的行为,但其行为与原告人身受损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周某应赔偿原告方某医疗费、误工费合计1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