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同志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执行局勇挑重担,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特别是在攻克备受南通公众关注的百乐门案件中,作为承办法官,他几乎全身心地投入到此案执行中去,不管是盛夏酷暑,还是严冬腊月,也不管是风霜雨雪,还是雷鸣电闪,只要当事人在,只要百乐门职工在,他一接到电话,立即奔赴前线。

 

200558,南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与南通信盛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盛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百货公司将位于桃坞路2号、建筑面积11047.85平方米房屋等出租给信盛公司,年租金600万元,之后双方又订立了7份补充协议。由于信盛公司不能正常支付房租费,双方为租金存有矛盾。

 

2008321,在信盛公司董事长去世后,百货公司与信盛公司双方的矛盾冲突加剧,发生百货公司用集装箱汽车堵门事件;后经有关部门协调,327,信盛公司与百货公司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矛盾得以缓和。

 

2008729,南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08)通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仲裁裁决。828百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南通中院于911作出准予执行的意见书,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王建平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此案,本案虽已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此案法律关系复杂,被执行人信盛公司外欠债务较多,又涉及各方利益,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南通市主要领导对此案的执行极为重视,为妥善处理上述的矛盾,专门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中级法院、市信访局、公安局、区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在该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了扎实有较的工作。

 

王建平在信盛公司与百货公司的矛盾激化之后,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协调崇川区政府、公安、信访、法院等先后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债权人、次承租人及职工谈话、对话、解释和说明,并宣传法律,通过大调解机制来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并兼顾各方的利益,尽管各方的对立情绪较大,使之达成和解难度也很大,但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矛盾正趋于暖和。

 

王建平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按照(2008)通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来执行,最大的受益者为百货公司,由于信盛公司对百乐门大酒店前期投入较多,外欠债务又很大,而百乐门大酒店可移动资产的处置又有限,通过做工作,要求百货公司贴补百乐门大酒店前期装璜的部分费用一百万元,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因为按租房协议,租赁关系解除后不可移动的财产归百货公司所有。这样做,既可以减少矛盾的对立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更有利于法院的执行。

 

王建平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信盛公司(百乐门大酒店)的执行,涉及到对其享有债权的众多案外债权人的利益,而这些案外债权人的债权又未司法程序确认,为了保护这些债权人的利益,20081226,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要求这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便在本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可移动资产变现,这些债权人依法参与分配。

 

王建平善于平息各种矛盾。本案的执行涉及各方的利益,矛盾复杂,但还要解决这些矛盾。首先是稳定百货公司职工的情绪,告知其既然已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应当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好,要求其不要采取过激的、不利于问题解决的行为;其次是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次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供电供水,最大限度减少他们的损失,维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再次是为了百乐门大酒店职工的利益,与劳动部门沟通和协商,使得百乐门大酒店的职工在百乐门大酒店停业后能顺利找到新单位工作,衔接社保关系。第四是与案外债权人进行对话,倾听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尽最大努力维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百乐门大酒店债权人的利益。411,在市委政法委统一协调和在中院党组正确领导下,出动近百名公安干警和法院干警,成功完成百乐门清场。此案清场后相当一段时间,部分债权人不停地往中院执行局跑,王建平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案圆满执结,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