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萍工作法应成为新时期法官司法行为的整体选择
作者:孙 敏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1898
“陈燕萍工作法,为我们深入研究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鲜活生动的司法素材。”昨天上午,在陈燕萍工作法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作了《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人民法官司法方式的时代选择》的主旨发言,对陈燕萍工作法进行了深入的理论阐释。
公丕祥认为,坚持能动司法、走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陈燕萍工作法的精髓所在。作为当代人民法官的智慧结晶,陈燕萍工作法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时代价值。
公丕祥指出,陈燕萍是人民法官能动司法的优秀典范,其工作方法也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行为的整体选择。他强调,陈燕萍工作法启示我们——
必须牢固确立法官能动司法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时期,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使之贯穿于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是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历史选择和必然要求。学习研究陈燕萍工作法的价值内涵,就是要引导广大法官立足中国国情条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促进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由自发到自觉的深刻转变。
必须切实提高法官能动司法的能力。以陈燕萍工作法为参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升法官能动司法能力的重点在于:一是查明事实的能力。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度深入地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纯依靠证据规则去发现法律真实。二是适用法律的能力。要主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等法律适用技术以及政策考量、利益衡平等司法方式,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与缺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调判结合的能力。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点,正确选择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还是通过判决方式结案,而不能仅仅从方便自己、减少工作量出发选择结案方式。四是群众工作的能力。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尽力为群众服务,切实对群众负责,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让群众满意。要甘当“平民法官”,学会群众工作语言,掌握群众工作方法,让司法更好地接近群众,方便群众。
必须建立健全法官能动司法的机制。应当继续深入总结研究陈燕萍工作法,建立健全政策考量机制,平衡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法律适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建立健全利益衡平机制,妥善协调衡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各方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共赢;建立健全和谐司法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建立健全柔性司法机制,在法律规则空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建立健全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能动干预机制,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尊重正当程序的前提下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等等。
必须有效防范法官能动司法的滥用。能动司法不是包揽一切,任意妄为,而是要做到既积极有为,又依法司法,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陈燕萍工作法所体现出来的能动性,是合理适度的,它是人民法官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的能动作为,是人民法官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的能动作为,而不是司法权的恣意滥用。我们要深入学习研究陈燕萍工作法,积极探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的规制机制,科学规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方式,确保能动司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公丕祥最后指出,陈燕萍工作法是新时期人民法官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是以陈燕萍同志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基层人民法官司法审判经验的集中体现。这一工作法的形成及其时代价值,在于对中国司法国情条件的科学研判,在于对当代中国司法功能定位的准确把握,在于对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广大法官应当以陈燕萍同志为榜样,更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以主动、服务、高效的司法作为,争当社会信任、人民信服的平民法官,不断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奋力开创新世纪新阶段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