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要求保管女儿抚养费被判驳回
作者:黄玉宝 顾少尉 发布时间:2008-03-06 浏览次数:994
本网徐州讯:昨日,睢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保管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王某前夫刘某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赔偿款221500元,但就这笔赔偿金的分配和保管上,使得婆媳之间反目,双方在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请来村书记夏某作调解工作,最终达成“抚恤金分配协议”,约定抚恤金中,女儿继承的部分89000元作为其抚养费,每年提取2500元(特殊情况除外),交由村书记保管。后王某带着女儿改嫁他人,多次向村书记索要全部抚养费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抚恤金分配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费的使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互不信任的情况下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为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