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8年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洪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9月30日两天,被告人袁洪亮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娄北村实施盗窃3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27元。具体是: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袁洪亮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娄北村薛家浜孙某、徐某暂住屋,窃得力霸皇牌电动车1辆、48V电动车电瓶1只、天语牌B819型手机1部,合计人民币1621元。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袁洪亮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娄北村薛家浜94号陈某租用的仓库,窃得兄弟牌MFC-215C型传真机1台、铝合金水枪头1只、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40米、3×2.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95米等物品,合计人民币1826元。同日凌晨,至娄北村薛家浜付某暂住屋,窃得14寸菲利普牌彩色电视机1台及金龙鱼牌色拉油2桶、苹果、梨等物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