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肠癌病死谁之过
作者:陆驰 发布时间:2007-12-07 浏览次数:2331
本网南通讯:2005年5月,年逾越六旬的林兴因腹部疼痛到海门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在做了B超检查后,作出腹痛待查的诊断结论,并开了些常规药品。四个月后,林兴在服药无效的情况下,到人民医院复诊,医生在未做仪器检查的情况下,作出了肠功能紊乱的诊断结论,并又开了些常规药予治疗。又过了二个月,林兴再次到该医院专家门诊复诊,医生再次作出了肠功能紊乱的诊断结论。后来患者第四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这才给患者做了血常规和血清癌胚抗原测定,检验结果是癌胚抗原指标高达20.52(正常值是<5ng/ml)。这些检查结果一出来,林兴就被怀疑患有肠癌,遂于
患者林兴在以上的四次就诊过程中,一共用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去年10月,患者林兴以海门市人民医院误诊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12103.96元人民币。不久,由于林兴死亡,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海门市人民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07年初,三原告收到了南通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结肠癌是最常见的内脏恶性肿瘤之一。结肠癌的早期症状常不明显,易被忽视,故大多数结肠癌病人就医时,癌症已不属早期。本案患者林兴虽先后四次到海门市人民医院就诊,但各次之间的时间跨度较长。尤其一、二次就诊间隔时间长达四月之久,加上患者疾病本身症状和体征的隐匿性,故未能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况且,首次就诊被诊断为腹痛待查也无过错,四个月后第二次就诊也无典型的症状和体征,仅有腹痛这一非特异性症状,而结肠癌更为典型的大便带血、大便习惯改变和腹部包块等症状和体征未出现。所以诊断肠功能紊乱也在情理之中。由于症状不典型,第三次门诊的初诊医生因前两次诊断的干扰,以及患者交待病史的粗疏,也作出了肠功能紊乱的诊断。但半个月后,当患者林兴再次就诊的时候,接诊医生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必要的检验检查,作出结肠癌的初步判断,并最终通过结肠镜明确诊断。因此,本病例的延误诊断是由于患者疾病症状的不典型,体征的隐匿性、就诊的不及时造成的。当然,海门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存在着询问病史欠认真,未及时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的缺陷。但该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林兴因结肠癌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确诊前扩大支出的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当依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侵权一般之要件,作为判断本案的基本依据。遂于11月初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海门市人民医院赔偿三原告医药费人民币324.44元,其余由三原告自行承担。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